青政办字〔2024〕3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2024年度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动态新增危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率100%,所有农户不住危房。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建设工作在2024年年底前全部开工并竣工90%以上,2025年6月前全部竣工。
二、实施对象
(一)实施对象范畴。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实施对象需具有本村农村户口,其家庭居住的唯一住房按照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经县住建局综合评定或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其住房安全等级,确定改造方式。
(二)实施对象认定依据。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上述户类型真实性均由所在乡镇核实确认。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住房安全改造提升补助范围:
1.进行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异地新建形成违法占地建设或改造前房屋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2.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3.进行非抗震节能改造的新建、翻建房屋,建筑层数被县住建部门定性为二层及以上,或经县乡两级认定为超豪华建设的;抗震节能改造三层以上的(含三层);非抗震节能改造的新建翻建户人口4人及以下(含4人)超过五间的(人口数核定以户籍证及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准),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4.2023年以前,已经通过新建或维修加固形式,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且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5.家庭成员拥有其他安全住房的;6.非本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7.C级维修加固房屋改造投入明显低于维修补助资金的,D级危房竣工后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
8.验收时不符合纳入补助范围的身份条件的;9.施工进度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10.其他按法律法规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根据农户申请,各乡镇要深入实地调查,扎实开展住房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初步改造意见;县住建部门根据乡镇意见,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入户开展房屋鉴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提出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加强督导,保证改造效果。
(二)农户主体。尊重农户意愿,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农户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三)提升质量。实施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工程,落实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要求,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统筹提升农村住房建筑风貌,不断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四、危房等级简易评定标准
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危房标准。C级危房:房屋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五、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建设方法及补助资金标准
(一)C级危房改造建设方法。
1.更换已损坏房屋构件,如柱、柁、檩、椽等,消除局部危险点;需要更换门窗的,应采用节能保温材料。
2.局部外墙体出现裂缝、墙皮脱落等现象,符合C级危房要求的,采取水泥灌浆、整体抹灰加固;对于已经严重变形的墙体,需拆除重砌,抹灰加固。
3.屋面破损的须将屋面翻新,属于砖木结构瓦屋面的更换破损瓦片并重新铺设屋面,要求铺后屋面平整,排水良好,维修完成要符合当地民居特点。
4.对于房屋地基出现沉降、裂缝的,采取水泥浇注、抹灰等方式进行整体加固,确保地基结构安全。同时做好基础周边排水,避免积水导致基础再次沉降。
5.改造房屋提倡体现地域、民族及时代风貌,改造后房屋要与村庄规划紧密结合,注重保持传统特色。
(二)D级危房改造或无房户改造建设方法。
1.D级危房有维修价值的,仍可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
2.拆除重建或异地新建或无房户新建的,要做到建筑选址安全,功能分区明确,基础采用毛石或砖基础,墙体鼓励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屋面采用坡屋面或砼平屋顶,做好屋面防水及保温。因地质灾害或不宜人居因素采取异地新建或无房户新建的,需有资源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新宅基地需取得合法的批准手续。新建房屋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和建筑节能要求,做好建设工作。
(三)抗震节能改造建设方法
1.抗震改造。抗震构造是指设置于房屋结构内部,在地震中能使房屋各部分协调一致运动,从而减轻震害的各种加强件。可采取设置地梁、圈梁、构造柱、墙柱拉结筋等抗震施工工艺;使用符合抗震标准的建材,确保改造后住房达到我县抗震设防目标要求;建筑选址应尽量避开抗震不利和抗震危险地段。
2.节能改造。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改造、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达到建筑本体的材料选用节能。具体措施有:施工中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外墙保温、门窗(铝合金、断桥铝、双层中空玻璃)选用新型建材并做好隔热保温工作。住宅用电取暖设施节能采用光伏发电设施、空气能、新型节能炉具等取暖设施。
农村低收入群体家庭,因受自身条件、经济等因素影响无能力自行建设的,可由乡镇、村协助,委托第三方施工。委托施工需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应对农户委托内容、建筑质量、建设标准、补助资金支配等重点事项进行明确。为保障农户和施工方权益,乡镇、村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县级验收合格后,根据委托协议,补助资金可直接拨付给施工方。
(四)补助资金标准。
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非抗震节能改造的维修加固每户补助8500元,新建、翻建每户补助26000元;抗震节能改造每户补助12000元。三种补助标准不可同时享受;以往年度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唯一住房又变成危房的,需要维修加固或是翻建、新建的农户,仍可继续享受三种补助标准之一相应的补助。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具有需改造房屋的产权,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住房危险程度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申请改造房屋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3)证明资料。提供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等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其他脱贫户由县防贫部门或乡镇核实认定,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2.县级评定。接到申请后,由县住建局或第三方鉴定机构组织入户,对申请户的住房,依据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住房安全等级评定,确定其建设方式。申请纳入抗震改造的原住房可不进行等级鉴定,直接进行村评议。
3.村级评议。住房安全等级评定完成后,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申报身份属性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报乡(镇)级审查。
4.乡(镇)级审核。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改造户资料的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住房安全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危改办。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告知农户并说明原因。
5.县级审批。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政府审核意见、住房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出具最终意见,批准后农户即可开工建设。
(二)开工建设。
1.实施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建设的农户建房新址需要占用耕地的,由资源规划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
2.农户可自行施工改造或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
县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建设质量管理和巡查指导。各乡镇负责建设户施工安全、进度的督导,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系统填报工作。
(三)工程验收。
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建设完成后,由农户提供建设后房屋质量备案书(明确改造后房屋质量责任主体),由乡镇政府对房屋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危改办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房屋进行县级验收。县级验收时维修加固房屋达到最低建设要求,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排除险情;不合格的,责令农户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格。
(四)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住房安全改造提升补助资金除中央、省专项危房改造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向县住建局据实申请住房安全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并由县住建局一并向县财政局申请改造资金。县财政局根据申请,将补助款拨付到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账户。各乡镇政府收到资金后,将补助对象名单以及发放标准在乡镇、所在村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户。
各乡镇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档案管理。
完善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备案书等相关资料。并将全部档案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建设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分解任务,责任到人。
(二)加强工作指导。县住建局负责住房安全等级评定和房屋竣工验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负责贫困户身份识别工作,各乡镇负责补助对象初审、识别、信息录入、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组织上报工作。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农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县住建局要为有需要的农户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巡查指导。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村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群众不满或上访等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对截留、套用国家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住房安全改造提升申请书
3.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建房协议书(样本)
4.住房安全改造提升公示证明
5.农村房屋住房安全等级鉴定评定表
6.农村房屋改造建房备案书(样本)
7.青龙县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补助户申请审批表
8.青龙县农村住房安全改造提升竣工验收表
9.农房抗震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
10.农房抗震改造项目验收表
11.农房抗震改造农户档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