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5-15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分类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县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单位 |
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部门 |
详细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县政府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阅(网址:www.chinaqinglong.gov.cn )。
2、公开形式
县人民政府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chinaqinglong.gov.cn )进行信息公开,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3、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网址:www.chinaqinglong.gov.cn)后,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县政府随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公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为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办信息中心)。
咨询电话:7862004,传真:7862004。
通讯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路257号。邮编:066599。
电子邮箱:qlzwgkb@126.com(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
2、申请步骤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或到政府网站依申公开专栏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下载,也可以到政府办信息中心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县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县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县政府办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信息中心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