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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情缘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文综不罚字〔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索引号:401836247/2023-003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01

当事人: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网情缘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7X9E7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艳

住所(住址等):青龙满族自治县土坎子村

2023年10月16日14时42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沈明光(03030321006) 付猛(03030321008)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土坎子村的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网情缘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网吧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7X9E74D。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吧处于营业中,共接纳上网人员7名,均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2023年10月18日11时19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沈明光(03030321006)、付猛(03030321008)出示执法证件后,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网情缘网吧的法定代表人王艳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该法人承认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网情缘网吧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 青 )文综检(勘)字〔2023〕145 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编号为(青)文综改字〔2023〕009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责令整改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网情缘网吧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王艳;

4、法定代表人王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5、照片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网情缘网吧正在营业状态,且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7、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且单次未登记人员7人,符合《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轻微情形: "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及以下的"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应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2023年版)》(秦旅游文广发【2023】10号)的通知精神,该情形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改正及时,适用于首违免罚情形。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或者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31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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