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文综罚字〔2022〕002号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文化 索引号:401836247/2022-0028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文综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新出发秦青字第S2101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红艳
住所(住址等):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御龙湾B3-4商
2022年3月2日10时04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沈明光(03030321006)、付猛(03030321008)配合市委“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周边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御龙湾B3-4商的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为新出发秦青字第S210108号)例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书店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共91册,共1257.75元)。
2022年3月7日15时27分至15时42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沈明光(03030321006)、李妍玮(03030321004)、付猛(03030321008)出示执法证件后,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二楼执法中队办公室对青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法定代表人张红艳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该法定代表人承认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存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青)文综检(勘)字〔2022〕0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为依法设立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红艳。
4、当事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为依法设立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红艳。
5、法定代表人张红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红艳的身份情况。
6、对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法定代表人张红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的违法事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一百一十六条“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规定的轻微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青龙满族自治县肆维书店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1、没收出版物91册;2、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00487098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或者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2年4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
肆维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