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文综罚字〔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30日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文物 索引号:401836247/2022-0028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文综罚字〔2022〕001号
当事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7XM994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冯志辉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壹号公馆
2021年10月8日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营业执照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7XM994R)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线索。
2021年10月28日09时30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韩立军(执法证号C2002702409)、李妍玮(执法证号C200702577)、付猛(执法证号C200702871),对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村的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青龙段城子岭口长城(编码为130227382102170012)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工程安全平台距离该段长城直线距离不足150米,经青龙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人员现场确认,实地测量距长城直线距离为130.728米。
2021年12月13日09时20分,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沈明光(03030321006)、李妍玮(03030321004)、付猛(03030321008)出示执法证件后,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二楼执法中队办公室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冯志辉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该法定代表人承认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工程安全平台的作业由所雇佣的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进行的爆破作业,且该作业点位距离该段长城直线距离不足150米。
2021年12月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邀请省级文物专家李恩佳、刘瑞、张立敏三人赴该案涉及长城进行现场鉴定。2021年12月1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出具了《关于凉水河乡清河沿村城子岭段长城本体及周边风貌造成影响情况的意见》,证实该段长城属于明代长城遗址,属于河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编码为130227382102170012。削坡面积约2000平米,且该项削坡作业未履行报建手续。削坡作业所采取的爆破作业对长城本体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长城周边环境风貌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其违法行为给出了行政处罚建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青)文综检(勘)字〔2021〕07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安全隐患治理方案1份和爆破作业项目备案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施工和审批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为依法设立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冯志辉。
5、法定代表人冯志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冯志辉的身份情况。
6、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法定代表人冯志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的违法事实。
7、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出具的《关于凉水河乡清河沿村城子岭段长城本体及周边风貌造成影响情况的意见》1份,证实该长城段的文物等级及破坏情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该段长城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文物本体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长城周边环境风貌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符合《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轻微情形:“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鉴于当事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经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对破坏段落长城周边环境风貌进行生态修复。
2022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青)文综罚告字【2022】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说明》。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石料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对被对破坏段落长城周边环境风貌进行生态修复。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00487098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或者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宫201室
联系人:沈明光 付猛 联系电话:0335-7860239
罚没许可证号:07070011
青龙满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2年01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