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青政办字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号:青政办字〔2022〕9号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2-28745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2

 

 

 


青龙满族自治县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75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22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确保自建房安全作为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作为,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做到“不贰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520日前)。完成城镇自建房全面排查和应急管控,开展农村自建房“回头看”。对行政区域内县城建成区(含县城、开发区,乡镇政府驻地),以及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覆盖的城乡结合部、可能遗漏的乡镇政府驻地、城中村、返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和人员密集区的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违规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屋,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房。经评估,对初判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具体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执行。

(二)百日攻坚(2022521日至820日)。620日前,完成涉及到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重点聚焦 “三个重点”,即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房屋。重点区域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返迁安置区、工业园区、学校周边、医院附近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重点场所为用于酒吧、网吧、饭店、旅馆、私人影院、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小饭桌、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重点房屋为三层及以上或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群租牟利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具体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执行。

820日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大排查“回头看”,查漏补缺。对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排查信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归集到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一旦发现漏排漏判的危房或存在经营安全风险的自建房,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分类整治(2022821日至2024531日)。通过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办)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开展分类处置。

1.组织技术力量,对初判为危房的自建房逐栋进行专业安全鉴定,科学确定房屋是否为危房,并明确其危险等级和危险部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等,纳入台账管理。对初判为危房的自建房,持续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明确专人每日巡查,严防人员倒流。

2.以安全鉴定结果为依据,一楼一策,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违法行为确凿的,坚决依法依规拆除;对存在一定缺陷但无倒塌风险、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可通过修缮加固方式恢复使用功能;对建设手续不全但房屋处于安全状态的,督促产权人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3.压紧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将安全隐患彻底整治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整治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次生风险。

(四)整治违法行为(贯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过程)。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出具房屋安全虚假证明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惩。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五)巩固提升(202461日至2025531日)。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在摸底排查、清理管控和分类整治基础上,消除存量、严控隐患增量,不断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严格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各乡镇(街道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健全监管手段。按照县级统筹,乡镇、街道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原则,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专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的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进部门协同、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参照县级模式,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在建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自建房及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体育活动经营场所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有林场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及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有关工作。供销部门负责供销系统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提条件的有关部署。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强大合力,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支撑保障。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包联工作机制,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对各乡镇(街道办)排查整治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各乡镇(街道办)要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等工作,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严肃追责。同时,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全程跟踪、实地督导,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导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推进不力、业务不规范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涉事人员、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失职失责问题,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