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发布机构:人行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03375612-1/2018-00044
基本存款账户核准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除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外,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机关:编委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四、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五、军队、武警:开户核准通知书、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六、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宗教组织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宗教活动场所应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七、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正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八、外地常设机构: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九、外国驻华机构、境外机构驻华代表处或办事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或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管部门的批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十二、其他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书或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注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还应出具联网核查结果打印件;
注2: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出具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注3: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或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供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或关联企业的信息;
注4:未尽事宜请咨询经办人员。联系电话:0335—7861053。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流程
一、申请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准确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开户银行告知存款人原因并退回开户申请资料。
三、审查通过的,开户银行应签署意见,并将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四、人民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准未通过的,人民银行签署意见,连同开户申请资料退还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五、核准通过的,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并留存相关资料。
六、开户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七、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将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发放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