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3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青政字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青政〔2011〕2号     索引号:000972088/2015-10142

 

 

青政〔20112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县地震局负责县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和管理。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期间,县发改、规划、住建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向县地震局告知拟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经审查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由县地震局向工程建设单位下达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四、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县地震局依据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必须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在建设单位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前,县地震局要明确告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依法评定机构。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七、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县地震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评定意见,由县地震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村庄、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上游的尾矿坝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地震局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青龙地震基本烈度为Ⅵ)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

八、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及医院等重要公用设施要严格按照高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九、县地震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材料。

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县地震局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县地震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产证件。

十一、县地震局要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使农村房屋逐步达到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十二、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中型以上的水库、位于县城上游的塘坝、矿山尾矿坝等工程。

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有活断层通过场地的工程。

五、各类大型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建设工程。

六、建筑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贸中心等人口集中的公共建设工程;结构自振动周期超过3秒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

七、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 MW的水电厂,超过330KV以上的变电所建设工程;县级电力调度中心建设工程。

八、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及重要通讯干线的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建设工程。

九、县城消防、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的主体工程;大型储油、储气、储粮和蓄水工程;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

十、县级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级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等系统的重要建筑工程。

十一、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