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内容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发布机构:水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收费项目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索引号:00039330X/2023-00572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内容
1.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3.收费标准: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计费单位:元/立方米、元/平方米
5.收费主体: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6.收费范围:县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7.收费对象:符合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8.征收方式:税务代收。
9.减免规定:1.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2.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10.监督举报电话:0335-7862871
详见附件
附件: |
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文件.zip-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