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青龙满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3日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000393262/2023-00283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进一步明确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健全工程管护机制,使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持续发挥效益,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局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河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等相关内容,结合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际,制定了《青龙满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按照相关办法要求,现面对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3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梁庆彪 联系电话:0335-2693091
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3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挥效益,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河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特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遵循“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乡(镇)、村建立、建全工程管护机制,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建工程均应纳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如拦蓄引水工程、农用井、衬砌明渠、 渠首闸、管灌系统、微灌系统、滴灌系统等项目工程)。
(二)田间机耕道及配套工程(如机耕路、农桥、漫水桥等项目工程)。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路护墙、护地坝、防护林等项目工程)。
(四)农田输配电设施(高压线、低压线、变压器及其配套工程)。
(五)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三章 管护主体
第六条 项目乡(镇)、村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的责任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项目所在村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确定使用受益主体。使用受益主体即为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工程,由项目乡镇统筹负责或委托受益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群众组织等进行管护。
(三)已明确归属个人(合作社或涉农企业)管理的工程由受益人(合作社或涉农企业)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后,可通过市场机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如可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四章 管护责任
第七条 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落实管护责任。认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及时对项目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行并在规定年限内发挥效益。
第八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第九条 通过市场机制取得项目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所在乡、村各级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有监管责任,指导受益主体建立、健全项目工程管护机制。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制度,并加强对管护主体和工程管护的监督。
(二)建立项目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同步设计管护机制,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三)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和项目所在乡镇或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登记和产权交付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对工程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管护不利情况及时督促管护主体进行整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项目乡(镇)、村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乡(镇)、村对本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有管护主体责任,结合本项目乡(镇)、村制定项目工程管护机制,并加强对管护主体和工程管护的监督。
(二)按照建管结合要求,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同步设计管护机制,项目乡(镇)、村在立项阶段及早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鼓励和支持本乡(镇)、村管护受益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三)项目乡(镇)、村接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后,及时研究项目工程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乡(镇)、村负有对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督导责任,发现管护不力情况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章 管护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组织指导,指导管护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管护组织、管护制度。项目乡(镇)、村也要结合县级农村农村部门的管护要求,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奖惩,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保障机制,做到程序严密、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并采取广播、宣传标语、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向项目区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和管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乡(镇)、村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项目工程管护办法,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如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须依法报批,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严禁在项目区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和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行为;不得私自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改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易被盗失、较大的项目工程,如泵站、变压器、农电线路等,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财产投保、重点看护等形式进行管护。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项目乡(镇)、村对违反规定的管护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