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文化事业建设费
收费标准: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青龙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计费单位:元/每次
收费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二条
收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收费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
减免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
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
(三)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
税〔2019〕40号)第一条)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
号)第三条)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监督举报电话:0335--786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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