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字〔2015〕2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清理规范税收
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号)精神,认真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过度干预,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崛起。
二、清理范围
(一)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及其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 "一事一议" 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具体包括6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出台的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以及其他各类文件载体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非税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重点清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重点清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部分区域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收入划分方面,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地区实施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分配政策等。
6.其他优惠政策,是指上述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1.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尚未规定的,待国家对此次清理结果明确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理。
2.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由县政府报送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核,由省政府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3.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对2014年12月1日后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上级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三、工作安排
(一)部门自查阶段(2015年2月10日前)
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本部门印发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文件,以及由本部门起草的以县委、县政府等名义印发的优惠政策文件。
各部门在对现行优惠政策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6)。
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情况、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安排、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及报表等,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没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5年2月11日-2月15日)
县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照清理方案,对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同时,全面总结全县清理工作情况,汇总清理情况报告,以县政府名义报市财政局。
(三)规范管理阶段(2015年2月16日-6月30日)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县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结合清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组织。为加强对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傅兴超任组长,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廷峰、县审计局局长杜青刚、县财政局局长刘国安、县国税局局长景辉、县地税局局长吴学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谢万友为副组长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城乡建设局、县民宗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商务局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国安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和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二是合理分工。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工作;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重点清理规范税收征管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县国土资源局重点清理规范土地交易等方面优惠政策,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县审计局负责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审计监督,对各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县委组织部负责按照国务院、省、市要求,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情况考核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或执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明确职责。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工作部署,确保本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时清理规范到位。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清单和公开制度。各部门应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除外),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举报制度,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的举报。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各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县委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四是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形式,宣传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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