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09时30分左右,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三选厂破碎车间维修立轴破碎机时造成1名维修工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82万元。
根据省整治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办矿山企业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问题线索的通知》(省矿整办发〔2023〕10号)和市专项办工作提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总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十九大以来矿山企业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问题线索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报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事故当事人工友、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6日,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主要负责人:刘某某,注册资本:肆亿元整,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铁矿石磁选;铁精粉购销;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润滑油、五金产品、文具用品批发、零售;矿山机械设备修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销售;砂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选厂为天兴公司下属选厂,所使用的石湖沟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FM安许证字2021秦变8****3号,有效期: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7月19日。
(二)死者基本信息
王某,男,满族,身份证号:130***********7310,地址: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村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8日,天兴公司三选厂维修工学徒王某和维修工何某某08点上班后,按照生产班长龚某某安排,负责维修更换破碎车间立轴破碎机衬板,龚某某负责维修作业时的安全监护。作业中,王某在破碎机处查看受损情况,何某某去取更换所用衬板。当日09时30分左右,何某某在取衬板回来途中看见王某将头部探进破碎机检修门,身体晃动几下后掉入破碎机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何某某发现王彪掉入破碎机后急忙呼喊龚某某(龚某某当时在别处检查安全工作)过来施救,此时三选厂副厂长白某正巡视到破碎车间,龚某某喊上白某一起赶到破碎机处。白某立即指挥龚某某和何某某两人开展施救。何某某穿戴好防护用品将安全绳系好后,顺着安全绳下到破碎机内部,发现王某此时处于破碎机底部,头部出血。随后,何某某将安全绳挂到王某穿戴的安全带上,用手向上拖举王某,白某和龚某某两人在检修门处拽拉安全绳,三人合力将王某救出。
王某被救出后,白某立即打电话给车间生产主任王某让其开皮卡车到破碎车间,同时让刚到现场的外事部长王某某拨打急救电话。王某接到电话后喊上和他在一起的邢某某(负责选厂环保工作)开车前往破碎车间。车到后,何某某和龚某某将王某抬上车,王某驾车和邢某某两人将王某送往医院,途中在马圈子镇大落岭处碰到救护车,遂将王某转移到救护车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3年6月8日09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后,白某在指挥将王某救出并安排送往医院后,打电话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向天兴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进行了报告。刘某某当时正生病住院,接到报告后,认为王某主要死因是突发心脏疾病并及时进行了救治,就没有向所在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天兴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事故,造成了事故的瞒报。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维修工学徒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穿戴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从高处坠落摔伤致死,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天兴公司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检维修作业中,现场负责安全监护的员工擅自离岗。
2.天兴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维修工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天兴公司管理者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维修工在没有穿戴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进行维修作业,现场安全员和同班作业人员却没能及时发现和提醒制止。
4.天兴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管理水平能力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维修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行作业所引发的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高处坠落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穿戴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进行作业,从高处坠落摔伤致死,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人)
1.刘某某,天兴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天兴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天兴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1.关某某,天兴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天兴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天兴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2、景某某,天兴公司三选厂厂长,负责天兴公司三选厂的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天兴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3、白某,天兴公司三选厂副厂长,负责分管天兴公司三选厂破碎车间的生产、安全、劳动纪律等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天兴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4、耿某,天兴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天兴公司三选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天兴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5、龚某某,天兴公司三选厂破碎车间生产班长,负责分管天兴公司三选厂破碎车间班组的生产、安全、劳动纪律等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天兴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天兴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规范不到位,导致发生1起死亡1人的一般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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