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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7·11”一般高处坠落迟报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发布日期: 2026-01-07   来源: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25年71118时50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炼钢厂1名维修工,在检修桥式起重机过程中坠落,送往就医途中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7月17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7·1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信息和调查组有关情况向县纪委监委进行了通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迟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铸业)成立于2010年4月9日,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注册资金壹亿元整,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54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机械铸造;连铸坯铸造;铁精粉、氧化球团、钢材、焦炭、电气设备、电线电缆、通用机械设备、建材购销;货物进出口;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桥式起重机情况

德龙铸业炼钢厂同跨的4号、5号桥式起重机都在有效检验期内。4号桥式起重机检验日期2024年1月25日,编号:冀特QZDJ35202400059 ;5号桥式起重机检验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编号:冀特QZDJ35202401417,检验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年7月11日,5号桥式起重机点检记录显示缓冲器、制动器正常;巡检记录显示行程开关、缓冲器等都运转正常,运行状态良好。

(三)人员伤亡情况

赵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130***********3617,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1某某号。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1日16时许,德龙铸业炼钢厂桥式起重机检修工赵某某、郭某某检发现废钢区4号桥式起重机小车行走轮存在异响。报公司同意检修后,18时35分,桥式起重机班长李怀江通知5号桥式起重机司机代礼影,同跨的4号桥式起重机需检修,卸钢料、加钢料要同时兼顾。18时50分许,李某某通知4号桥式起重机司机李某将吸盘落地,停机检修。李某某、赵某某拿着防坠安全带从平台处登上4号桥式起重机的横梁,走向小车行走轮的途中,被运行作业的5号桥式起重机碰撞,李某某感觉晃动后双手抓住护栏,回头从小车行走轮中间的空隙看见赵某某趴在4号桥式起重机下方的地面(桥式起重机距地面约10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7月11日18时50分许,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电话报告调度长万某和桥式起重机段长张某某,并赶到赵某某身边,喊其不应,身上、脸上也没有血迹。万某、张某某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分别电话报告安监处长刘某某、炼钢厂长张某某、保卫处长赖某某,万某并让煤气柜大班长胡某某将担架送往事发现场。张某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总经理陈某某,陈某某和法定代表人张某立即赶往现场,并安排人员将赵某某送医救治。19时05分许,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并参与救援工作,用担架将赵某某抬到赖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上,由赖某某、张某某、郭某、胡某某、保卫处科长李某某送赵某某前往青龙县医院救治的途中死亡。在送赵某某前往医院救治途中,赖某某让郭某、张某某查看其情况时,二人发现赵某某没有呼吸和脉搏,身体僵硬没有温度,经赖某某再次确认赵某某没有呼吸和脉搏等情况后,立即让张某某联系赵某某家属,因赵某某家属在昌黎县靖安镇居住,距离滦州市殡仪馆较近,随后将赵某某尸体直接送往滦州市殡仪馆。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5号桥式起重机司机违规操作,未遵守同一跨作业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进行作业,4号桥式起重机检修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在检修作业时未佩戴防坠安全带,未设置警示标识,致使5号桥式起重机司机未能及时察觉危险与其发生碰撞,导致检修工人从4号桥式起重机横梁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德龙铸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同一跨进行检修作业和加、卸料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未严格落实检维修制度,未悬挂警示标识

2.德龙铸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炼钢厂对检维修现场管理缺失,班长和检修人员未正确佩戴防坠安全带,导致员工对操作规程的忽视和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3.德龙铸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缺少对检修工高处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致使员工未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人

1.陈某某,男,汉族,德龙铸业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故对事故的发生和迟报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十九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王某某,男,汉族,德龙铸业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对炼钢厂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和检修管理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张某某,男,汉族,德龙铸业炼钢厂天车(起重机)段长,负责天车安全生产、运行等工作,未对天车的生产、检修统一协调和落实设备设施检修、危险作业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李某某,男,汉族,德龙铸业炼钢厂天车班(起重机)乙班班长,负责乙班天车日常管理工作,未及时督促和发现赵东来未穿戴防坠安全带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张某某,男,汉族,德龙铸业炼钢厂厂长,负责炼钢厂全面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德龙铸业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代某某,女,汉族,德龙铸业炼钢厂桥式起重机司机,负责起重机驾驶工作,违反操作规程,未遵守同一跨作业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进行作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间接责任。     

处理建议:由德龙铸业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德龙铸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公布日期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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