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5·30”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调查:2024年5月30日,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2名凿岩工,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蒲丈子铁矿1号风井(4号矿体)200水平回风巷道口进行压顶作业,排险作业完成后,巷道顶部岩石脱落,造成1人死亡,1人右手小拇指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11月29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派员组成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5·30”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5·30”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冒顶片帮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矿业),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蒲杖子村,成立日期:2011年8月26日,注册资本:肆亿元整,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主要负责人:张某某。营业执照证号:91130321580991460X,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铁矿石磁选;铁精粉购销;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润滑油、五金产品、文具用品批发,零售:矿山机械设备修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砂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1年8月26日至2031年8月25日。采矿许可证: C1300002010042120063070,采矿权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蒲杖子铁矿,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265万吨/年,矿区面积:11.356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5年,自2024年9月6日至2029年9月6日(新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24】秦延01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580991160X,企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蒲杖子铁矿(蒲杖子区段),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单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蒲杖子村,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铁矿石地下开采(生产规模90万吨/年,开采+380至200标高之间的铁矿体)。有效期:2023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二)相关单位概况
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英旭分公司),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蒲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营业执照证号:91130321NABMA9ND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建筑业。承担所属公司承揽的:矿山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道治理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除爆破)、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矿山设备销售与租赁(特种):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5月16日。
(三)签订合同情况
2023年6月25日,天兴矿业与英旭分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一号风井范围内的采矿、掘进及其他附属工程。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早上7时许,英旭分公司施工队队长邵某某召开班前安全会后,7时10分许,黄某某、方某某从天兴矿业2号主斜坡道入井,到1号风井(4号矿体)200水平回风巷道口进行压顶(增加巷道顶与地面高度)作业。11时许,当排险作业完成后,黄某某从高约2米架子车上下来时,转身发现方某某被巷道顶部脱落的一块约200斤重的石头压住,面部朝下,背部朝上,头部偏向架子车方向盘位置。黄国平立即对方某某进行施救,因自己无法将压在方宣刚身体上的石头搬开,立即跑到井下应急电话(有线电话)位置。11时30分,向井上值班室拨打救援电话,请求救援。
三、事故救援情况
11时30分许,英旭分公司邵某某(值班员)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电话向施工队负责人邵某某汇报,并组织人员下井救援。施工队负责人邵某某在接到邵某某汇报后,立即联系朋友王某某(个人有金杯面包急救车)进行救援。11时40分许,邵某某带邱某某、陈某某等人迅速开车赶至事发地点,邵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四人合力将压在方某某后背上的大石头搬开,将其抬到救援车(内部救援车无牌照)上出井。12时许出井,将方某某抬到邵某某车上送往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院,12时20分许,邵某某开车行驶到马圈子镇张杖子岭与王某某驾驶的白色金杯面包救援车相遇,2人用担架将方某某抬到王大伟救援车上,并为方某某输送氧气,送往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院救治。12时50分许,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院急诊科主任席某某确认死亡。邵某某让王某某将方某某尸体拉往青龙县广缘超市对面天都殡葬服务一条龙公司存放。6月8日,方某某尸体被拉回老家,入土为安。
16时许,邵某某得知黄某某右手小拇指处有一伤口(不到1厘米)后,从青龙县城回到矿上将其带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处理。19时24分,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急诊治疗,19时49分许,转到骨二科进一步诊治,经过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伤口缝合等治疗,22时许,离开医院,邵某某将黄某某送回矿山宿舍休息。黄某某5天后,离开工作岗位返回老家,目前在天津南开区打工。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方宣刚违反操作规程,在矿山井下压顶凿岩工作中敲帮问顶排险作业不彻底、不到位,导致被顶部脱落岩石砸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天兴矿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出入井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出入井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将矿山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未督促承包方进行备案,以包代管,未将承包方纳入统一管理。
2.英旭分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未能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敲帮问顶不彻底;未能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未严格落实出入井制度,导致出入井人员不按规定登记。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某,男,56岁,满族,天兴矿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对承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王某某,男,51岁,满族,英旭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邵某某,男,35岁,满族,英旭分公司施工队负责人。未发现其存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存在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冒险作业;在事故抢险中积极组织施救,没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贻误抢救时机,不够成刑事犯罪。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采取瞒报手段,未及时上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由英旭分公司撤销邵占猛施工队负责人职务,不再担任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务
4.邵某某,男,38岁,满族,英旭分公司安全科长,负责英旭分公司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90日。
5.年某某,男,45岁,汉族,天兴矿业矿山生产副矿长,负责矿山生产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天兴矿业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天兴矿业作为企业的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英旭分公司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公布日期:2024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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