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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青鑫修理部 “1·30”一般碾压瞒报事故调查结果

发布日期: 2024-11-04   来源: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根据舆情反映查实,2024年1月30日9时20分左右,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青鑫修理部修理工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货车溜车,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2024年2月2日,根据网络舆情反映:“2024年1月29日,青龙县马圈子镇某矿山企业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据死者所在村知情人士称,死者韩某某,38岁,在矿上做检修工。事发时,死者正在工作,被一辆重型货车压倒,当即身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交局、马圈子镇政府等部门派员组成青龙满族自治县1·29亡人事件核查组,对舆情反映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2024年1月30日,青鑫修理部维修工在维修货车过程中,货车未采取对车轮固定措施,货车溜车将维修工碾压致死后,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局、马圈子镇政府部门派员组成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青鑫修理部“1·30”碾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青鑫修理部“1·30”碾压事故是一起一般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青鑫修理部(以下简称青鑫修理部)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蒲丈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1MAOCRW2PXB,经营者:唐宝山,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10月09日,经营范围:汽车修理、农机修理、车床加工、电气焊服务、汽车配件、农机配件、润滑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单位概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运输公司)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石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079971546H,法定代表人:王振东,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4日,营业期限:2013年10月14日至2033年10月13日。经营范围:陆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润滑油、防冻液、钢材、水泥、铝材、其他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购销;砂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天兴运输公司承包天兴矿业毛石料运输工作,车辆为社会雇佣,统一管理调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30日8时许,天兴运输公司货车司机侯某某发现货车后斗下方有异常响动,将货车开往青鑫修理部进行维修。当时,因修理部院内已停满车辆,没有停车位,侯某某将货车停在门口对面宽阔的路边(车头朝下坡方向),并将货车需要维修情况告知货车车主候某某,随即离开。8时30分,候某某赶到货车停放处,准备将货车开往修理部院内时,发现该货车前进、后退、高低速功能失效,用铲车助力也无法移动。候某某对车辆进行助刹,并将货车无法移动的情况告知修理工,见修理工正在忙于其他车辆修理工作,有事离开。9时20分许,候某某返回修理部时,看见修理工韩某某正在货车下方中桥的位置进行故障维修,候某某在货车后方7米左右的地方等待故障修理,突然货车向前方溜车,候某某随即追赶,但未能追上,货车溜至坡下。回头时,发现被货车碾压后的修理工韩明明趴在地上,没有反应。

三、事故应急处置

9时20分许,韩某某被货车碾压后,候某某立即跑到修理部,告知其他修理工韩某某被货车碾压情况,随后修理部3名工人跑到门口,看见韩某某在地上躺着,脑浆溢出。9时30分许,修理部工人韩某某电话向负责人唐某某汇报,唐某某约10分钟赶到现场后,吩咐在场人员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9时50分许,唐某某驾驶皮卡车将韩明明送往医院抢救,行驶到兴隆沟村沟门时,与医院救护车相遇,将韩某某转到救护车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维修工韩某某在下坡路段维修货车时,未对货车车轮采取固定措施,导致溜车碾压致死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青鑫修理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意识淡薄。

2、青鑫修理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致使不能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3、青鑫修理部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每名员工不能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青鑫修理部经营者唐某某,负责理部全面工作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要责任并存在瞒报情节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第一项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青鑫修理部作为企业的主体,未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在维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公布日期:2024年 1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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