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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01   来源: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青政〔20157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尾矿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210


青龙满族自治县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完善本县应急管理机制,规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尾矿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秦皇岛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1.3 概念与分级

本预案所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自然灾害等导致各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的在役或闭库的尾矿库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 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非煤矿山企业、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能力。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尾矿库事故(险情)发生后,由县安委会任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应急指挥部。县安委会确定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立即组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安委会主任任总指挥,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通讯组、医务救护组、交通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援组。

通讯组由尾矿库安全主管部门组成。医务救护组由县医院组成。交通组由县公安交管大队及非煤矿山企业组成。后勤保障组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抢险救援组主要包括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外援力量等。

应急救援体系图

2.2 职责

2.2.1 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日常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2)批准应急开始和终止;负责人力资源配置、应急队伍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3)负责组织各救援小组训练、演习,督促检查救援组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发布和解除事故警报,组织指挥应急行动, 必要时请示上级支援

(5)制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6)负责事故信息的搜集工作

(7)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8)确保各专业组和指挥部之间以及对外通讯畅通

(9)负责事故调查及上报

(10负责事故灾难相关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

2.2.2 总指挥职责

(1)日常全面负责县应急体系的建设工作。

(2)应急状态下全面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2)总指挥不在时,代行总指挥职责。

2.2.4 交通组职责

(1)负责现场救援路线疏导和车辆配置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人员疏散

(3)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2.2.5 通讯组职责

(1)负责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对外联系工作

(2)确保各专业组和指挥部之间通讯的畅通

(3)确保对外通讯的畅通

(4)协助指挥部好事故调查及上报。

2.2.6 抢险救援组职责

(1)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工作

(2)负责现场抢救伤员

(3)负责事故现场处置

(4)负责生产系统调度

(5)负责事故现场技术人员调配。

2.2.7 医务救护组职责

(1)负责现场抢救伤员所必的医疗设备设施、器械、药品的准备、管理和使用

(2)负责现场伤亡人员的抢救和护送转院。

2.2.8 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资金的供应和保障

(2)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以及抢救伤亡人员的必需品供应

(3)负责事故救援过程的人员休息场所、饮水、就餐等保障

(4)协助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

(5)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6)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信息收集

(7)协助安委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及时将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7881105)。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有关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尾矿库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市政府。

发生尾矿库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级别

3.2.1 预警条件

应急指挥部收到尾矿库发生事故前兆(坝体大面积流土、管涌,排水系统瘫痪,坝体位移突然增大、特大暴雨预警)信息时,应急领导小组即发出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三种:

(1)红色预警:尾矿坝体局部出现较大流土或局部坍塌、排水系统陷入瘫痪且无法疏导、特大暴雨预警可能发生洪水漫顶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发出红色预警信号。

(2)橙色预警:坝体局部失稳、排水系统进出口堵塞需一定时间疏导同时收到暴雨天气预警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发出橙色预警信号。

(3)黄色预警:有局部流土、管涌现象、排水系统进出口堵塞影响生产同时收到汛期大雨预警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发出黄色预警信号

3.2.2 预警方式

事故预警的条件、预警的方式方法、信息的发布程序:

事故预警的条件

预警的方式、方法

信息的发布程序

大面积流土、管涌矿山本身已无法处理

电话

矿山企业 应急办 各组织机构

局部坍塌、坝体位移、滑动,有溃坝可能

电话

矿山企业 应急办 各组织机构

排水系统失效同时收到暴雨、大雨预警

电话

矿山企业 应急办 各组织机构

洪水至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位,有漫顶溃坝危险

电话

矿山企业 应急办 各组织机构

3.2.3 预警解除

预警发出后,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做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经确认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威胁已经排除,由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

3.3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建议县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尾矿库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本县的应急能力,将事故分为三级:

Ⅰ级:溃坝事故发生,导致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发生,大量人员被困或失踪,依靠本县应急能力已不能自行处理;

Ⅱ级:溃坝或局部溃坝造成较大事故发生,依靠本县应急能力能够处理;

Ⅲ级:还未造成事故,但尾矿库已经出现局部坝体失稳、排水构筑物堵塞、特大暴雨预警等可能导致溃坝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企业已不能自行处理。

4.2 应急响应程序图

N

y

4.3 现场处置措施

4.3.1 在进行Ⅱ、Ⅲ级响应时,县安委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2)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尾矿库事故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4.3.2 在进行Ⅱ、Ⅲ级响应时,应急组织体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2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3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其他必要措施。

4.3.3 在进行Ⅱ、Ⅲ级响应时,事发单位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当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2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3)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安委会提出请求。

4.3.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尾矿库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1)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安委会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②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③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④组织开展群众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⑤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3.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向县安委会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4 指挥和协调

县安委会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安委会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有关机关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5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6 新闻报道

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如发生尾矿库事故后,事故救援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对可能产生国内、省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并由县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宣布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安委会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2 保险

尾矿库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3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事故由县安监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并报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安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6 保障机制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要组织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故信息系统应当与县安委会相连接,确保信息共享,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基础信息材料。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和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全县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要建立完善以矿山救护队和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规划布局。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

6.2.3 交通运输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交通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卫生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机构的资源信息。

医疗急救网络是事故急救的骨干力量,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县卫生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情况,制定调用制度和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2.5 治安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乡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协调相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等单位,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要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尾矿库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县政府要在保证必须救灾物资有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掌握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情况。

在应急状态下,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在全县范围内的物资调用;当县、乡两级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6.2.7 资金保障

县政府负责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乡镇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专家组数据库,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和装备,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4 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并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演练

6.5.1 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

6.5.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和处置内容列入本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讲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6.5.3 演习、演练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管、指导和协调全县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演习结束后,10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尾矿:金属或非金属选厂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 "废渣" 。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2)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选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除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选厂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冶炼废渣形成的赤泥库,发电废渣形成的废渣库,也按尾矿库进行管理。

(3)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4)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5)危险目标: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6)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分级:指对同一类别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尾矿库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13日印发

善后处理

解除警戒

现场清理

事态控制

专家支持

救援行动

医疗救护

信息网络开通

应急启动

应急人员到位

现场指挥到位

上级主管部门

现场人员报警

事故(险情)发生

现场作业人员

外援力量

公安交管大队

矿山

交通组

副总指挥

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总结评审

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

申请增援

扩大应急

应急物质调配

工程抢险

人员救助

事故应急

指挥部

志愿者

县安委会有关

成员单位

后勤保障组

治安警戒

社会力量

应急办

医务救护组

矿山救护队

县医院

抢险救援组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通讯组

消防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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