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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0-2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公示
一、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城区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员:2元/户/月。
3、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按3元/月/人。
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0.4元/㎡.月。
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等服务业,按5元/床/月。
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月。
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月。
8、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
9、运营车辆(不含出租车):4元/车.月。
10、停车场:0.5元/㎡.月。
三、收费主体: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计费单位:元/每户每月、元/床/月元/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秦价费字【2011】50号文)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2021】33号)等相关文件
六、收费范围:县城区
七、收费对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八、征收方式:核定征收 在河北省税务局非税平台开具缴款单,由缴款单位缴税务。
九、减免规定: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对象为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员),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团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予以免交。
十、监督举报电话:0335-786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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