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购房户:
近期,在我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存在一些违规现象:擅自销售商品房、捂盘销售、销售现场违规、虚假宣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等,严重扰乱我县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建房[2012]25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一、各房地产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是否存在擅自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 "诚信金" 、 "意向金" ;
2、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二)是否存在捂盘销售等行为
1、是否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2、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3、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行为。
(三)是否存在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1、是否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是否公开全部房源、价格,是否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是否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四)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1、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是否虚假;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五)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1、订立合同签是否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是否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力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在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等。
二、严肃追责,违法必究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自查情况报县住建局,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规定,针对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违规行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应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不全的商品房项目不符合销售条件,应停止购买。对购房者未验看上述 "五证" 擅自购买商品房的,一旦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住建部门不承担任何行政责任。
三、加强监督,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维护购房户的切身利益和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发现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望各购房户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7996295 7883380
特此公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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