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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02   来源: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通知
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我局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组织起草了我县《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
请于96下午下班,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谢谢!
(联系人:董万金、李麒麟,联系电话:7865807、7863649
电子邮箱:njjnjk@163.com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92
青龙满族自治县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财务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队伍建设,按相关规定配齐人员,落实待遇。农村经济管理经费列入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监督;
(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七)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本乡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以及经济合同;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五)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益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凭、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九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违反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工作;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条会计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报账员的职责参照会计职责执行。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一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名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果应当用于农村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执行 "四议两公开" 机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等条款。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资金来源)包括:
(一)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 "一事一议" 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五)补助收入
)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社会捐赠款项;
)资产处置收入;
)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按照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分配收益;
(四)其他。
集体收优先用于经营发展、扶贫济困支持公益事业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可委托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代管,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代管机构应当及时支付代管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基本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要求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或转借账户。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账户时,应当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章和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负责人章三个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村财务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为统一报账日,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每月将各村报账情况及时登记,不能按期报账的村,应当向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应当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产生的收入款项应当及时存入基本账户,最迟不得超过2天;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收入款项应当以转账形式及时存入基本账户,严禁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先报账、后支款"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从账户中支款。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应按制度审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资金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开支(会议记录附后);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成员大会者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开支(会议记录及相关合同等资料附后)。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资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入账。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或无法履行职责,对正常的收支票据不审批签字或无法审批签字的,不影响村按期报账。报账票据由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审核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入账,未通过的由责任人承担。
二十四下列财务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大型工程以及5000元以上财务开支;
(二)招商引资费用开支;
(三)5000元以上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举债;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年终奖励方案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八)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九)租凭、发包、合作入股等签订经济合同;
(十)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招商引资费用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金融机构不得用专项资金抵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
第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应当配备专用财务档案柜,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资产物资登记簿、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会议记录、财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室,逐村分年建档,专人负责保管村 "六账" 及会计凭证、各村票据存根、会计报表、耕地承包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理协议、财务交接、财务公开、会计档案销毁资料等。
第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统一账簿设置和票据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使用规定票据。收款时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 "一事一议" 专用收据,支出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监制的 "付款证明单" 。收支票据要专人管理,严禁自制票据和伪造票据,严禁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付款证明单"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发生的1000元以内经济往来款项使用范围包括:烈军属领取优抚费,救灾款、奖励款、福利费、误工补贴,临时用工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贸市场购买的500元以内的零星物品(如购买农户农副产品)等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不得使用付款证明单。
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个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换届前三十日,将财务专用章和所有会计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存,待换届完成后取回。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资料完整。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应当接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账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离任交接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三至七人的监事会(人数为单数)监事会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者成员代表会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三十监事会有权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监事会否决的不合理开支,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不能列支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责,对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不影响村按期报账。报账票据由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审核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入账,未通过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三)各项支出;
(四)各项资产;
(五)各类资源;
(六)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5日将上月应公开的财务内容逐笔公开。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财务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由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和财务人员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鼓励当年经营性收入不含补助收入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奖励资金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0%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方案由理事会提,村 "两委" 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至少审计一次;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
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村级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理、合法;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或租赁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有无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浪费;村级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村级财务民主决策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要求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百分之二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第二款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第三款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第二款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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