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乡村振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以来全县扶贫股份合作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1-18   来源: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三五" 期间,我县投入大量扶贫资金实施扶贫股份合作项目,为贫困户脱贫增收,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产,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遵循 "政府指导、乡镇主导、村里负责" 的原则,对2016年以来全县实施的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进行核查处置,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任务,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责任、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注重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二)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防范风险。树牢风险意识,压实后续管理责任,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和收益分配使用,严格处置流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及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效益发挥不佳等现象发生,切实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项目资产底数。各乡镇政府对照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资源规划局等行业部门提供的项目台账,逐村逐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查漏补缺,全面统计。

(二)落实后续管理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对现有合作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充分掌握合作项目真实经营状况,指导合作企业、合作户选择适合的后续合作方式。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作项目,积极鼓励合作户与合作企业继续合作,为合作项目做大做强提供保障;停止经营的合作项目,要组织好项目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清算,全力做好本金清退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资本规范管理。

(三)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2016年以来我县实施的扶贫股份合作项目特点,针对保底收益、风险共担两种类型,各乡镇政府要分别制定后续运营管理方案,明确运营管理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各乡镇政府可在经营收益中计划列支。镇村制定的后续运营管理方案和管护经费计划使用情况要按程序进行公开公示。

1.经营状况良好的保底收益型项目。对于约定合作期限已满且合作项目经营状况良好、合作企业每年能够按照约定向合作户分红、项目发展前景广阔的,原则上支持继续合作。由合作企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合作户授权委托村集体统一与合作企业续签合作协议,续签项目收益金参照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农〔2018〕3号),由各乡镇政府确定,原则上按照入股扶贫资金6%支付给合作户,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经营状况不良的保底收益型项目。对于生产经营状况不济和亏损经营项目,每年能够按照约定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红,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帮扶;对不再继续合作和不能按照约定正常分红的合作项目,由乡镇政府收回本金;对一次性返还本金确有困难的项目,可采取分期退还,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由乡镇政府负责制定企业分期退还方案,规定企业每年向合作户支付剩余本金6%收益,直至本金全部退还。

3.停止运营的保底收益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由乡镇政府组织对项目资产进行核查,依法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所得资金优先保障合作户收益,其次用于返还本金。处置所得资金不够用于支付合作户收益和返还本金的,按照合作协议依法依规处理。

4.风险共担型项目。对风险共担型合作项目,协议到期的不再续签协议,乡镇政府进行清产核资,收回本金,合作双方履行好协议义务。因项目在合作期内经营亏损或停止运营,导致合作户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收益的,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资金二次分配使用方案,报请县政府审议。各乡镇政府组织好继续合作项目的协议签订工作,续约合作户中的贫困剔除户所得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用于资产管护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停止合作项目返还的本金,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二次分配使用方案,由乡镇政府另选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合作,明确收益比例。收益分配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示公开。

(五)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依法履行程序和相应审批手续,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公开。严禁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是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及县扶农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参与配合工作,共同将2016年以来实施的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重点完成调查核实、后续合作方式,抓好资金收缴、收益金分配、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等工作。

(二)规范资料管理。一是台账资料。对照2016年以来实施的扶贫股份合作项目,建立县、乡、村统一的资产管理台账,县级层面由县扶农公司建立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项目主管单位建立本单位实施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乡级由乡镇建立乡、村两级台帐;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级台帐,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二是管理资料。要留存资产经营环节档案,包括资产合作民主决策会议记录、资产经营协议、风险防控资料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留存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收支票据等方面资料。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册,单独存放,并由乡镇组织相关站所全程监督资产的变卖处理过程。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公职人员参与合作组织经营,故意干扰扶贫资金收缴、收益分配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恶意拖延扶贫资金收缴,骗取、挪用、浪费扶贫资金,故意不按约定组织分红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建设。充分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分级分类准确录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块,确保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与实际情况、系统录入保持一致,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应登尽登、应管尽管,持续发挥作用和效益,规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注重总结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政策知晓度,引导农民增强契约意识,增强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意识。及时总结提炼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的经验做法,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营造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良好氛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