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16〕30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2016-2020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到2017年,力争使全县乡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升,各项待遇依法得到保障。到2020年,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二章 师德建设
第三条 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50学时师德教育全员培训,大力加强乡村教师职业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健全师德过程性考评和奖惩制度,严格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评优评先和职称评聘等方面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章 教师配置
第五条 适度放宽乡村教师准入门槛,放宽招聘条件,优化招聘方式。提高我县户籍生源的招聘岗位比例,对于急需、紧缺岗位,可采用直接选聘的方式招聘人才。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在编制使用核准的限额内受理乡村教师编内各类增人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优先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年有计划补充乡村教师。力争2017年,所有贫困村都有大学生任教,2020年全县所有校点都有大学生任教。
第八条 继续实施特岗计划,每年有计划向上申请特岗教师。
第九条 落实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 计划。组织实施县级 "三支一扶" 支教计划,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志愿者支持乡村教育。
第十条 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计划。县教育部门每年组织聘请优秀退休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到有需要的乡村学校支教,县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落实河北省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每年有计划争取小学全科和中学各科教师免费培养指标。
第十二条 每年有计划争取 "秦皇岛市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 来青龙乡村支教。
第十三条 加强与省内高等师范院校联系,吸引大学生顶岗实习支教。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教学点的教职工编制核定要兼顾生师比、班级数、课程设置等因素,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第十五条 为寄宿制学校合理配备生活指导教师,力争到2020年实现寄宿制学校一线教师和生活教师合理配置的目标。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生源情况和教学岗位的需要,逐校核定编制数量,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范围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缺编学校要逐年补足编制内教师,超编学校要本着自然减员、校际交流、择优调入的原则逐年调优结构。
第十七条 县编制、人社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 "退补相当" 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本着 "本乡优先、本县优先" 的原则实行定向培养、定点招聘教师。
第十八条 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采取招聘幼儿代课教师的方式解决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第五章 教师交流
第十九条 落实中小学校长交流轮岗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四年(最多不超过八年),原则上必须安排交流。
第二十条 试点推进 "县管校聘" 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
第二十一条 县城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第六章 教师待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确保我县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全县范围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在不超过控制线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提高比例视当年县财力而定。提高绩效工资水平所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作为乡村教师补助资金,用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性的补助标准,制定具体补助实施方案,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
第二十五条 推进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力争到2020年,帮助500名以上乡村教师解决周转宿舍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 "青龙县乡村教师关爱基金" ,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所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
第二十七条 建立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二十八条 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章 职称评聘
第二十九条 提高乡村中小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乡村中小学及校点(教学点)教师,初级资格满10年的,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申报中级资格。取得总校级别优质课或专业(业务)奖励即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不做要求,提交教案即可;在中、初资格评审时,评审淘汰率单独掌握,并适当降低。
第三十一条 放开乡村学校岗位聘用比例。乡村中小学及校点(教学点)教师,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相应级别最低一级岗位。聘用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的,可不受相应级别上一级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上一级岗位。
第三十二条 凡由县城学校交流(服务期限为3年)调入到乡村偏远校点的教师,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未予聘用的,可不受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相应级别最低一级岗位,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已经聘用的,按照乡村学校同年取得资格人员聘用的最高等级进行聘用。
第八章 荣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对在职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为我县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每次奖励30人,每人奖励3000元。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乡村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确保实现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免费培训。
第三十六条 大力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到2020年,至少建立2个省级名师工作室,5个市级名师工作室、10个县级名师工作室,选拔培养400名县级乡村骨干教师和20名乡村学科名师。
第三十七条 组织乡村骨干教师到国内发达地区集中培训,有序组织乡村骨干教师(校级以上)到本市城市区优质学校跟岗培训。
第三十八条 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和执教能力。
第三十九条 实施乡村中小学校长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市级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按照分配指标从乡村学校中选拔中小学校长参加市级 "影子培训" ,培养和造就一支乡村骨干校长队伍,推进全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县政府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狠抓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财政、编办、人社、卫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主动履责,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
第四十一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对全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给予支持,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三条 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建设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年度为2016年至2020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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