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5〕7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1号)、《秦皇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秦发〔201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秦政〔2011〕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 "办人民满意教育 "为宗旨,立足民生发展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全面推动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二、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基本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发展目标。以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为目标,以建设规范化幼儿园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全面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到2020年,县城建有直属公立幼儿园5所以上、大型普惠性幼儿园3-4所,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每个乡镇建有1所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达到省级一类园标准;具备条件的村根据本村实际,筹建标准化独立幼儿园,达到省级二类园标准,不具备条件的村要建好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幼儿班。到2020年,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5%,在规范化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接受学前教育幼儿总数的60%以上。幼儿园师资按照 "两教一保" 标准基本配备齐全,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等人员持证上岗,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在90%以上。
三、具体举措
(一)统筹城乡,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加快县城公办幼儿园建设。(1)加快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规模适度、方便就近原则,根据区域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进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建设规划要求,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依据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同步建设幼儿园,并无偿交付县教育部门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2)利用闲置土地新建幼儿园。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县城整体布局规划预留教育(含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划拨县教育部门。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新建公办幼儿园。到2020年,新建公办幼儿园5所。
2.推进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把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纳入农村公共事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做到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中心幼儿园,具备条件的规模较大的村建独立幼儿园或设分园,也可联合办园,不具备条件的村要建好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幼儿班。提倡开办农村 "日托" 式幼儿园。
3.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选派园长、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县城新建民办幼儿园必须达到省级一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乡村新建民办幼儿园达到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
(二)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1.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一是每年招录一批具有幼师资格的在编教师,充实到公办幼儿园,保证公办幼儿教师队伍稳定。二是中小学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其教师身份和待遇不变。三是农村公办幼儿园(班)可根据办园实际,由县教育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县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每年可招录一批非在编教师,作为公办幼儿园师资的补充。民办幼儿园要按每班 "二教一保" 标准配足、配齐保教人员,原则上要求招录幼师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非在编教师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由举办者依法保障。
3.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规划,完善幼儿教师培养模式。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和骨干园长、教师的选拔培养机制,推动全县幼儿师资整体素质提升。中小学转岗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先培训再上岗。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及幼儿教师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促进教师自主发展、自我提高。
(三)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1.保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建公办幼儿园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
2.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行为。
3.鼓励社会力量投入。通过独资、BT融资、合作办园、政府按公益事业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提供土地、兴办者出资控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用于建设普惠性幼儿园。
4.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教,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助基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四)强化管理,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规模小、安全隐患大、保教质量不高的民办幼儿园,要逐步规范,不合格者予以取缔。要加强幼儿园定级定类考核评估工作,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所有幼儿园必须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2.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排查并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饮食安全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3.坚持科学保教工作。按照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导幼儿园科学开展保教工作。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 "小学化" 倾向。
(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县政府成立以县教育部门牵头,县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发改、人社、编办、国土、公安、综治、物价、卫生、民政、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县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县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县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县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县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县综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县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县民政、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
青龙满族自治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省、市发展学前教育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除公办幼儿园、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外,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1.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2.应达到《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中规定的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在100人以上;班容量遵循国家标准(小班应在20-25人之间,中班应在25-30人之间,大班应在30-35人之间);省级三类幼儿园以上;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
3.具体收费标准与本县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上限不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4.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 "小学化" 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总校(县城幼儿园报县教育局职成教股)提出书面申请。
2.县教育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县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县教育局与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签订《普惠性服务购买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授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牌匾。
4.县教育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备案,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扶 持
第五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一般支持政策
1.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县财政对该项资金足额配套,专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落实上级对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幼儿的资助政策,补助标准和幼儿享受比例与在公立幼儿园入园幼儿同等对待。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教学研究、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教职工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对于长期在民办幼儿园工作,成绩突出的园长和教师,要予以表彰。
3.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计划,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县教研室、进修学校等教研机构作用,通过开展学术研究、课题实验、专业咨询等方式,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提供服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和教师评价激励机制,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特殊支持政策
1.享受特殊支持政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一般认定条件;
(2)严格按照《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3)民办幼儿园园长应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每班按 "两教一保" 标准配足教师和保育员;民办幼儿教师应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保育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的资质;
(4)办园规模在300人以上,省级一类幼儿园以上。
2.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特殊支持政策
(1)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布局,新建、改扩建规模在300人以上、建设标准达到省级一类及以上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可按公益事业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方式向举办者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2)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持大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点用于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经费不足等。
(3)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办园质量等实际情况,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中挑选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师,到缺乏专业园长和副园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导工作,也可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职。可根据幼儿园需求情况,按照每20名幼儿派驻1名教师标准予以师资支持。派驻程序为:每一新学期开始前(8月份)符合条件幼儿园向辖区总校提交申请(县城区幼儿园直接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经总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研究后统一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入教师。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两年核定一次。县教育局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每年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分类奖补办法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县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25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备案程序进行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违规收费。
第九条 县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
第十条 县教育部门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县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合理退出机制。通过检查、暗访、调研、评估、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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