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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3-09-04   来源:教育和体育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确保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实行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与学校具体实施" 的方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专业客运公司运营与部分社会车辆运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中小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教育、公安、财政、交通、卫生、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由教育局牵头,公安、财政、交通、卫生、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信息,召开联席会议,查找分析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对策。

各成员单位和各学校成立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管理部门及学校管理人员信息联系网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辆是指经县交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合格,教育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备案,由公安

部门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识、标牌的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车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五条 接送学生车辆仅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学生或不能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所在地学生提供上下学接送服务,并仅限于为本校招生范围内学生提供服务。

同一天每车接(送)学生趟数不得超过3次或接(送)总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县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卫生、各乡镇政府、客运公司(车辆所有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依规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能。

学校依规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相关职能。

第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职责

1、按照接送学生车辆准入条件,审验各种证照,严把接送学生车辆准入关。

2、按照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程序,严格审批程序,按要求发放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标牌;做好一车一档备案手续。

3、按照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条件,严格把关,审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资质。

4、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严厉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6、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司机安全教育与培训,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7、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8、牵头做好对无标识车辆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门职责

1、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行管理。

2、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3、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负责监督指导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管理工作。

5、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司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做好接送学生车辆一车一档备案手续。

7、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8、监督接送学生车辆规范运营。

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1、会同公安、安监、教育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进行勘察审批,科学设置学生乘降站点。

2、做好学校门前村级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完善接送学生车辆通行线路安全设施。

3、指导乡镇政府排查整改村村通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职责

1、对接送学生车辆营运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负责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聘用、培训,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维护,保证接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接送学生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完善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的各种手续,合理安排运营方案,保障运营过程中学生人身安全。

5、严禁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营运学生。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职责

1、负责配合交通、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及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2、做好村路的维修保养,确保村、屯路车辆运行安全畅通。

3、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及行为。

第十二条 财政局部门职责

负责拨付相关费用补贴,监督车辆运行费用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与协调,对未履行职责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时,伤员的抢救和护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职责

1、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专项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调查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建立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台账,掌握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

3、指导接送学生车辆根据乘车学生的家庭住址和道路情况,科学规划运营方案,确定车辆行驶趟数、制定行驶路线图,做到固定车辆、固定行车路线、固定乘车人员、固定乘车座位、固定行车趟数、固定往返时间、固定接送站点、固定到达时间、固定随车安全人员、固定乘车小组长。

4、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5、学校要定期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乘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乘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学校必须与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提供者、驾驶人、学生、学生家长分别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学校与接送学生车辆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7、监督接送学生车辆规范运行,及时认真排查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及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8、积极协助接送学生车辆,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做好接送学生车辆一车一档备案,规范管理。

9、提供相对开阔、进出方便的车辆停放场所,每辆车停放地相对固定。

第十六条 校长职责

1学校校长是接送学生车辆学校职责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贯彻执行接送学生车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

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会议,决定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事项,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

4、完善本校各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制度,并负责督查落实。

5、对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综合整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及接送学生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7代表学校与上级有关部门签定责任状,与分管副校级领导签定责任状,实施接送学生车辆工作目标管理。

8、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降低损失。

第十七条 分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主任)职责

分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主任)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主抓分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

2、根据上级要求,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全面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责任制,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每年层层签定工作责任状,每周对学校各处室、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4、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安全乘车知识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组织一次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汇报、总结、情况反映等专项材料;负责学校接送学生车辆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6、接受并处理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工作紧急情况信息。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任务,并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教师职责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教师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接送学生车辆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3、学生放学乘车时,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接送学生车辆。

4、学生乘车到校时,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

5、督导司机(车主或随车安全员)填报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五)。

6、对乘车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安全乘车,遵守乘车守则,安全上下车。

第十九条 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职责

1、对所属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与乘车学生家长、车辆驾驶人员、学校分别签定安全协议书。

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的各种手续,科学规划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线路,确保运营工作安全有序,保障运营过程中学生人身安全。

3、做好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定期检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遇有 "雨、雪、雾" 等恶劣天气,做到 "先验路,后发车" ,不得冒险运营。

6、运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随车照管员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车辆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车辆开行,并立即向车辆所有人及学校负责人报告。

3、学生上车时,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

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接送学生车辆。

4、学生下车时,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5、对乘车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制止学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学生下车需横穿道路的要带领学生安全通过,小学生上下车要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停靠点交接。

6、负责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情况记录表(见附件8)的填写及上报。

7、接送学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车内有危险的,随车安全人员要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报告车辆所有人及学校。

第二十一条 司机职责

1、必须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各种证照、手续齐全有效,机动车检验合格,体检合格,具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质。

2、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服从车主和学校统一调度。

3、车辆接送学生上道路行驶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座椅、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要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4、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车;不得超员、超速;不得在行车时接打电话、吸烟;不得搭乘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车辆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车辆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违规驾车。

5、负责协助随车安全员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6、严守行车时间,按指定线路行车,按指定站点停车接送学生,确保学生准时上下车,安全乘车。

7、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车内有危险的,协助随车安全人员将学生撤离到安全

区域,并及时报告车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监护人职责。

1、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加强孩子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学校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2、按照接送学生规定时间,准时到指定站点接送学生。

3、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学校分别签定安全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乘车守则

1、上学学生提前10分钟准时到达乘车站点;放学学生按照学校安排时间准时到接送学生车辆站点集合,有序排队上下车;并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可随意更换。学生不得串车,不得逾站上下车。候车时,必须遵守纪律,注意安全。

2、行车时不得在车上大声喧哗或离开座位,不要将手、胳膊、头或身体其他部位伸出窗外。不要在车内看书、写作业。

3、行车途中不得有任何干扰司机的行为,服从司机、车长的指挥,讲文明,懂礼貌。

4、不准携带棍棒及锐器物品,不得有任何危害或企图危害车上其他学生安全的行为。

5、车行驶中,要坐稳扶牢,爱护车内的座位、窗帘等设施,有意损坏,必须按规定赔偿。

6、保持车内整洁,不得在车上吃东西或喝饮料,不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不得从车上向外扔任何物品。

7、若需改变乘车线路和上下车地点,需向学校备案。

8、为确保整条线路按时运行,如学生临时不乘坐接送学生车辆须有家长或监护人请假。

9、监督车辆规范运营,如发现司机有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情况,要向家长和班主任进行报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准入条件

1、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按规定注册的客运车辆。

2、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乘车人保险。

3、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检测检验报告单。

4、粘贴运送学生车辆专用标志、标牌。

5、粘贴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

第二十五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资质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2、持有相对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

4、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

5、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6、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的。

7、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程序

接送学生车辆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使用许可,应当先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车辆资质审查,与家长签订接送学生安全协议书,然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员准入条件的材料;学校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员资质进行初审,并与家长、车主(司机)签定安全协议书,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接送生车辆备案表》(见附件5),组建接送学生车辆备案材料,上报教育局备案;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送县交通管理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资质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发给接送学生车辆专用标牌。县公安交管部门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县教育局和地方交管部门,教育局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学校,地方交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相关车辆;学校、教育局、公安交管部门三家备案后,接送学生车辆按照学校规定的固定车辆、固定行车路线、固定乘车人员、固定乘车位置、固定行车趟数、固定往返时间、固定接送站点、固定到达时间、固定乘车小组长的原则,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申请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二十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申报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接送学生车辆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资质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经学校、教育局、公安交管部门三家备案后,准许驾驶接送学生车辆。

如需更换驾驶人,必须由车主向学校提交更换驾驶人申请,安排具有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备案手续办理相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许可,报教育局备案,由教育局报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驾驶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长为组长的接送学生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分工,明确职责。学校要与分管接送学生车辆工作的人员签定责任书,与符合规定车辆的车主(司机)签定《学生乘车安全责任书》,家长和学校签定《学生乘车安全承诺书》。引导家长与车主签定《学生乘车安全责任书》,学校备案。各类安全责任书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专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工作。每辆接送学生车辆要明确一名管理教师,负责该车辆的日常管理。每次放学(放假)时,带班领导、车辆管理教师要按时到岗,管理教师按定员、定车、定座的原则做好学生乘车安排;观察司机的精神状态,是否饮酒或疲劳驾驶等,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放行。

第三十条 上学(开学)时,乘车学生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等候;家长监督司机规范运营,如遇超员载客或酒后驾车等违规违章行为要予以纠正,并报告车辆管理教师或学校。带班领导、车辆管理教师要提前到岗,迎候学生,询问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监督接送学生车辆规范运行,及时认真摸排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建立台账。一经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车辆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车辆接送学生,要进行劝阻,引导车主主动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申报备案手续;劝阻不改者,要以文字形式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档案。学校要做好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乘车学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摸排、审验、登记、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变更车辆和驾驶员的信息要及时更新。接送学生车辆档案必须做到一车一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每车次安排一名乘车小组长,协助管理教师核对本车次乘车学生人数、座位等情况,乘车途中做好对乘车学生秩序的管理,监督提醒驾驶员不超速、不随意增员、恶劣天气注意慢行等,对接送学生车辆私自调换其他车辆或驾驶员时,小组长负责组织学生拒绝上车。对乘车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反馈给管理教师或学校,学校及时掌控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记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车辆;通过致家长一封信、校信通平台、召开家长座谈会等形式,督促家长落实监管责任,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主动拒绝乘坐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

第三十五条 车辆接学生工作守则

1、司机事先准备好车辆,做好行车前的车辆安全检查,接照规定时间到达候车地点。

2、家长必须在上车站点提前候车,将孩子送上车,与随车照管员完成交接手续。

3、到达每个上车站点,随车照管员要严格确认乘车学生,并完成接到学生登记工作。

4、学生没有按时上车,随车照管员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弄清情况,妥善解决处理。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不乘坐接送车辆,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在跟车记录中做特别说明,并报告学校备案。

5、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提醒司机,要在学生上车、坐稳、系好安

全带、车门关好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6、随车照管员要维持车内学生的纪律和秩序,提醒学生爱护车

内设施,发现车内学生有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记录,到校后及时报告学校。

7、随车照管人员督促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安全行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8、车辆到校后,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所有乘车学生安全下车。

第三十六条 车辆送学生工作守则

1、接送车辆提前10分钟到达学校指定候车地点,做好行车前的车辆安全检查。

2、随车照管人员在候车位置等候学生。

3、随车照管人员在候车点组织学生排队,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如有缺少,立即联系车辆管理教师。待乘车学生到齐后,按照固定车辆、固定座位的原则,有序组织学生上车。严禁超员。

4、上车后,发车前,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再次核实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发车。

5、行车途中,随车照管人员要看护好乘车学生,及时制止

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

6、下车时,提醒学生等车辆停稳,由司机打开车门后,学生方可下车。

7、家长必须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到达每个下车点,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对照接送名单,确认下车的学生,将学

生交给家长。

8需要过马路的,随车照管人员要提醒家长带孩子从车尾绕行;

对于自行上下车的学生,跟车人员必须护送学生过马路。

9、随车照管人员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保所有乘车学生安全下车,坚决禁止学生滞留在车内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七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接送学生车辆的开通必须按照 "先验路,后发车" 的原则,由车主、司机及校长或主管校长共同验路,根据验路结果会商后确定是否发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龙满族自治县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91日起试行。

县公安交管部门电话:7866095

县教育局电话:7861809

附件:

1申请取得接送学生车辆使用许可程序流程图

2、接送学生车辆档案封面、目录

3、接送学生车辆申请审批表

4、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

5、接送学生车辆登记表(备案表)

6、学生乘车守则

7、交通安全明白纸

8、学生乘车情况记录表

9、学生乘车安全责任书

10、学生乘车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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