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文件已明确指导性意见。①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各地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
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2023〕119号)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发展机制,落实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联动制度,及时给予公共交通企业足额补贴补偿”。
二是其他市县已落实补贴政策。我县先后调研了承德市宽城县、衡水市武强县、故城县、邢台市威县等地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补贴落实情况。其中,衡水市武强县财政补贴540万元,公交车辆规模为60台,故城县财政补贴300万,公交车辆规模为30台;邢台市威县财政补贴400万元,车辆规模70台;承德市宽城县依据公交运营线路、里程予以补贴,每车年补贴10万元左右;卢龙县财政补贴160万元,公交车实际运营7台;昌黎县正在启动成本规制及补贴政策。
三是我县公交企业现状。目前,我县公交企业收入呈断崖式下降,公交运营成本逐年提高,企业运营困难重重。同时,国家近年来公交补贴政策大幅收减,面临公交车辆到期更新、电池过质保期需更换电池等诸多实际瓶颈,企业负债极为严重。通过近三年审计,公司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其中,2022年成本1374万元,收入547.41万元,亏损826.59万元;2023年成本1568万元,收入568.62万元,亏损999.38万元;2024年成本1822.96万元,收入615万元,亏损982.59万元(成本规制计算方式为: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国家、省有关补贴+奖补资金)。2026年,面临停运困扰,一旦停运,将造成严重的影响,无法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职工面临欠薪欠保、失业风险,将会带来极大的信访隐患。
四是成本规制是政府支持公共交通的民生需要。公交有效改善了群众出行方式,打通了城乡之间“人流、物流、商流”的便捷通道,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出台特殊人群免费乘车政策,极大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政府在市民心中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个部分。一是《办法》总则,阐述了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定义、适用企业范围及制定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各项运营成本规制方法及规制收入构成。①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执行运营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材料费、保险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期间费用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②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收入由公交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净收入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构成。公交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交运营票款收入。营业外净收入是指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补贴,公交运营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租赁收入、广告收入、对外投资等。三是城市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计算方法及服务质量考核奖补资金比例金额。规制补贴公式为:补贴金额=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国家、省、市、县相关补贴。专项补贴是指县财政2024年之前免费乘车人群补贴,标准为每年100万元。四是部门职责和实施流程。阐明了交通、财政、城市公交企业职责及成本规制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实施流程。五是《办法》附则。说明了《办法》执行期限、修订及资金审计等内容,明确城市公交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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