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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索引号:zfb/1726726822934

一、制订的必要性

目前,我县的国家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参照2011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28号)执行。2024年6月13日,河北省林草局副局长王宇在全省重点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大会上通报:在2023年国家森林督查下发的变化图斑中,河北省有1663.81亩国家级公益林存在违法破坏问题。其中100亩以上的有3个市,秦皇岛市993.49亩,承德市303.43亩,石家庄市118.43亩。我县的国家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形势异常严峻。10多年来,中央、省级财政和林草部门多次印发相关文件,我县急需印发新文件进行更新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和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15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我县制定了《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三、制订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5月初,县林业局在征求部分县直部门和乡镇意见的情况下,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及各乡镇发出了征求意见函,修改完善后形成《细则》(送审稿)5月17日6月16日,县林业局将《细则》公示稿在县政府信息网公开公示30日,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6月25日,县林业局党组会通过了《细则》(送审稿),请示分管县领导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文件共分6章22条,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第1章《总则》,1-3条。明确了《细则》起草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二)第2章《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4-9条。目前,我县国家公益林、天保林总面积为136.64万亩(其中国家公益林101.92万亩,天保林34.72万亩),比“三调”前的206.62万亩,减少了近70万亩,补助资金减少1119.68万元。补助标准为集体林每年每亩16元,国有林每年每亩10元。使用方案如下:

1公共管护费。按照每年每亩0.25元标准计算,全县共34.16万元,用于县林业局对国家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与监测费用等方面支出。

2林权权利人生态补偿。集体林按照每年每亩9.6元标准发放,国有林(都山林场、祖山林场和桃林口库区等)按照每年每亩9.75元标准发放。

3乡镇政府管护费。本着压实基层管护责任、解决国家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原则,按照乡镇辖区内国家公益林、天保林面积每年每亩1元标准发放,全县共115.66万元。由乡镇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的管理培训、宣传教育、用品购置、车辆保障、检查验收、档案资料整理、专职管护人员聘用等相关管护费用支出。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国家森林督查及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护林员报告和群众举报核实中,发现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毁林栽果、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的,核减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村整村的乡镇政府管护费,全额统筹奖励给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较好的乡镇政府。

4县政府统筹用于集中购买管护服务、管护设施、设备建设等费用支出。按照集体林每年每亩5.15元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全县森林消防员的工资发放。根据国家林草局、省林草局整改建议,使用国家公益林、天保林资金发放工资的森林消防员,必须承担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责任,不能只防火、不护林。

5根据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经营管理模式,确定不同的生态补偿分配方式。比如,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分配,未约定的承包期内补偿给个人;集体所有、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给个人的责任山、林木,集体与个人按50%比例分配等等。与2011年文件基本一致。

6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发展公共事业的情形、程序和禁止要求。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农村集体的,在管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农村集体可将到账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发展公共事业、林业改革相关的支出或者公平分配补偿到户,不得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不得列支招待费用,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留存。

(三)第3章《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管理》,10-15条。

1国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再拨付给国有单位。

2集体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天保林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费支出。集体所有、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经营的,集体所有、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给个人的责任山、林木生态补偿资金,通过县财政局、林业局,直接发放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比例(协议)发放到个人。个人管护的生态补偿资金通过县财政局、林业局,按照乡镇报表通过财政涉农“一卡通”发放给承包户及林农个人账户。乡镇管护费,通过县财政局、林业局,直接拨付乡镇账户。

(四)第4章《合同签订与管理》,16-18条。县林业局要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乡镇、农村集体和专职管护人员(森林消防员)签订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与本单位管护人员、农村集体与村级管护人员签订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合同,实现管护合同签订全覆盖。延续2011年文件规定,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力的林权权人,扣发相应补助资金。

(五)第5章《检查与监督》,19条。规定了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以及承担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国有单位、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追责问责的情形。

(六)第6章《附则》,20-22条。《管理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2011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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