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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索引号:zfb/1726726650829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216青龙满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530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368公布施行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自治县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实施办法》。

三、制定过程

《条例》于2023年6月8日公布施行后,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政府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及有关单位成立《办法》起草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拟定初稿,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起草小组五次讨论研究修订后,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县司法局同意,最终拟定《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为切实有效落实条例》,扎实有序推进自治县“四好农村路”建设本办法明确具体规定规范

本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第四条明确了自治县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依循上位法规范及机构改革变化,依照《条例》明确规定县、乡、村及有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能职责。

本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养护资金、经费来源;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旳编制、批准、执行;第七条明确规范农村公路设计技术标准、原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范,具体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基本程序、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明确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管理,县道、乡道、村道接养的分级管理原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

(三)顺应时代发展,结合自治县实际,解决难点问题

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公路管理分级负责;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与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明确规范对绿化农村公路的花草树木的管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公路两侧用地应当距坡脚或边沟外缘1米。建筑控制线距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第十九条明确规范禁止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作业和行为;第二十条明确规范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批准和同意。

(四)聚焦群众关切,健全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涉路行为及法律责任。

本办法第二十一明确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积极推进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规范对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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