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工程烂尾或工期的无限延长,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冀建房市〔2019〕7号)、《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2016〕46号)《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起草过程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实施细则》起草小组,拟定初稿,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建议,力求《实施细则》更加完善、合理。通过发函的方式,共向7家银行发出征求意见函7份。截至2023年12月27日,共收到回复函7份,均无意见。2024年4月18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了《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
1.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筹集:明确开发商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2.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规定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使用预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发商,依法进行查处,保障购房者权益。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