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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4-31852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28日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7月29日县第九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施行。立足实际,依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发挥法制对乡村振兴、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保障的作用,切实需要对《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制定《办法》。历经一年,通过入村调研、线上线下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等先后7次修改稿件。其中部门反馈意见2条(审计局、司法局),专家反馈意见4条(王国平、徐祗坤、刘志民、许舟泳),已全部采纳并完成修改。

二、主要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字〔2020〕70号)、中共秦皇岛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秦皇岛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方案》的通知(秦农办〔2023〕 5号)、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规〔2020〕 2号)。

三、起草内容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办法共29条,有效期5年。对照《条例》,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部门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发生相应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最新文件精神,在确保 "四权" 不变的基础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 "三会" ,在《办法》第条、第条、第条中,明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计等财务管理职责。

(二)明确重大财务事项履行程序

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该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坚持 "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 的原则,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对财务重大事项,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方案,经村党组织会商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二是在《办法》第十三条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类合同时,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执行,取得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 "三资" 入账凭证。三是在《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实行 "双审" 制度,必须经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业务审查和乡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

(三)明确开支审批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资金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出,由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支出(会议记录附后);2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支出(会议记录附后)。

(四)规范财务收支票据使用

在《办法》第十四条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资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用途并签字,由财务人员或报账员审核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审核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入账。

在《办法》第十九条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使用规定票据。收款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 "一事一议" 专用收据,支出时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监制的 "付款证明单" 。并明确了付款证明单是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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