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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龙满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0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30562


一、起草工作背景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提出了 "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 "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等具体要求。

我局根据《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及等规定,制定《青龙满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工作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规定》的制定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责成专人负责起草工作。2023年2月20日,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3月1日,于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3月23日,我局发文向各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对《规定》内容征求修改意见。在综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后,最终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决定和公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 "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 ,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维护政府公信力,更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重点条款解读

(规范性文件概念)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把握内容:

(一) "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 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对同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反复适用;

(二) "具有普遍约束力" 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涉及权利义务" 的内容,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授益性等事项,以及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制定主体)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主要程序)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后,起草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征求意见的汇总、协调处理情况、建议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或广泛征求意见的,报送听证笔录及意见汇总等相关资料;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需要报送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五)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相关资料;

(六)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八)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主要是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签发后公布实行

(有效期)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 "暂行" 、 "试行" 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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