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2012〕22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韩海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
韩海波任县公安局督察长;
石海温任县商务局局长;
朱占光任县商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白忠利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郭玉峰不再担任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吴立新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李秋艳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
张凤英不再担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汪海民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于长生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乡镇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李宗江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方 冬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张晓兴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陈立志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
张 跃任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阚春雨任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纪立军任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朱 友任乡镇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李 福任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重点项目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县重点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姚志强不再担任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重点项目办公室主任、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职务;
吴景华任县发展改革局副主任科员(从事粮食方面工作);
杨凌云任县发展改革局副主任科员(从事粮食方面工作);
马学飞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张景珠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王一敏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该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李树华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王海文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处主任(副科,试用期一年);
王天印任县教育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苏成悦任县教育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科级督学职务;
陈建强任县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科级督学,不再担任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郭建利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邵沐江任县卫生局副局长(正科);
黄 忠任县卫生局副局长(正科);
刘春荣任县卫生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李朝晖不再担任县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陈文明任县红十字会副会长(试用期一年);
于海奇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何义军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该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林海燕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科级干部职务;
马永玲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张鹏云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董万金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朱彩华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宋立峰任县矿业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贾宝民任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办公室、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张绍义任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办公室、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张少书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陈焕民不再担任县青龙河流域开发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孙海明不再担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玉轩不再担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李宗民试用期满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援疆);
张 利试用期满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援疆);
吕凤维试用期满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援疆);
张爱民试用期满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援疆);
周海春试用期满任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队长(副科)。
试用期满人员分别按各自试用期满时间按期转正。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干部 任免职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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