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pdf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