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及租赁合同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本公告规定对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1)《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2)《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6号)
6.对养老机构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7.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3号)
8.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9.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
10.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1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12.对公共租赁房及管理、使用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对公共租赁房经营管理的单位、租赁双方等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
13.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
14.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15.延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其产权转移书据及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16.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17.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18.延续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边销茶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3号)
19.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0.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1.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22.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23.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2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享受主体】
进行创业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2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所得税等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26.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困难企业
【优惠内容】
扩大稳岗返还受益面,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以下的,裁员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稳岗返还;精准落实困难企业返还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9号)
27.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领至退休;自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阶段性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18号)
28.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决定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3个月延长到5个月(即2-6月份)。
(2)将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工伤、失业(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5个月延长到11个月(即2-11月份)。
(3)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4)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5)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