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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03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收费项目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000393246/2024-01864

青龙满族自治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标准
1 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0〕72号,《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23〕9号 按照《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县城规划区住宅60元/平米、非住宅40元/平米。
建制镇规划区住宅30元/平米、非住宅20元/平米,其他建制镇规划区住宅50元/平米、非住宅50元/平米。
3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5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备注:上述政府性基金均为缴入市、县(区)国库以及中央、省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省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参照《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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