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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09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收费项目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000393246/2023-01841

青龙满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收费依据 征收方式 计费单位 收费范围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财政部公告2023第8号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335-786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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