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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工矿废弃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形成 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3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决策预公开  索引号:zrzyhghj/1709005192423/1709023339453/ref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工矿废弃地恢复耕地力度,提高我县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和耕地保有量,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1号)、县政府《关于对工矿企业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形成的新增耕地进行奖补的意见》(青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工矿废弃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形成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项目范围

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工矿废弃地,包括废弃铁矿尾矿库、闭库铁矿尾矿库、闭矿铁矿开采区、废弃铁矿堆料场、废弃砖厂等区域,可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未闭矿的铁矿开采区,因部分区域矿产资源开采完毕等原因,也可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范围。现状地类为非耕地,二调、三调、国土云多年现状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不得为耕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15度以上坡地。铁矿尾矿库区域,应先行办理尾矿库勘察治理方案批准手续(要包含环保措施,防治扬尘、水等污染)、环保类资质单位出具可恢复耕地检测报告,必要时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县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后,出具关于新增耕地来源可行性评估意见。

二、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区的历史遗留问题、矛盾纠纷由实施企业负责解决,所在地乡镇、村要全力配合。为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乡镇全程服务、部门依规审核、政府批复立项”的程序,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资源规划部门申请立项。县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核乡镇、企业申请立项地块,依据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立项。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县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项目建设内容应当征求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代表意见。

三、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主体。有责任主体的工矿废弃地,责任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无能力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可授权或委托其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责任主体灭失的工矿废弃地,由属地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鼓励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需求的工矿企业,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立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形成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自用,也可获得奖补收益。

(二)项目监管方式。项目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模式实施监管,县资源规划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验收。属地乡镇政府要成立项目服务工作专班,建立分工协调配合机制,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实施项目。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接县财政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在整治过程中,属地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要求,防止扬尘、水、土壤等污染;监督施工企业确保项目按设计施工、接受全过程监理、按工期竣工,并顺利通过验收;协调项目所在地村党支部、村委会,加强项目区外部环境维护工作,强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项目施工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各乡镇不得将可开采矿产资源区域申请立项为土地整治项目区,避免“以土地整治之名,行盗采资源之实”问题发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避免产生矿产品及砂石资源的,属地乡镇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方式和去向,建立清运、治理台账,全部报县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三)强化村企共建。项目用工应优先使用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等本地农民工,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村企共建模式,增加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四)服务单位确定。为严格质量管控,提高工作效率,考虑到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由县资源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验收工作,可按照单个项目、分类别确定第三方资质服务单位,采购限额以上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施工企业耕种。为避免因农户分地而影响有效耕种问题发生,工程验收合格后,可采取由施工企业负责首年耕种并受益的模式,种植玉米、高粱等高杆粮食作物,以便及时拍照上传作物影像,纳入日常变更调查,尽快形成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自验。自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自验合格后,乡镇政府提请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验收。县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要求,聘请第三方资质服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县政府下达验收批复。

五、后期管护

项目报备入库后,县资源规划部门要及时组织乡镇、企业、村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要求。同时,各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新增耕地有效耕种、发挥效益;严禁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对破坏新增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资金预算、奖补标准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资金预算。

立项前需要更新符合测绘要求的区域DEM(数字高程模型),重新制作坡度图,向部申请调整坡度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实施主体承担,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相关程序。项目区附着物补偿不纳入工程建设预算,由实施主体自行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一般耕地的旱地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区的尾矿库废渣、开采区废料清运、表土剥离、客土覆土、土地平整、捡石旋耕、施肥打垄等费用纳入项目预算。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结算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二)施工费、经费奖补标准。

1.对施工费的奖补标准。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工矿废弃地,由乡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按照形成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入库可流转交易面积和中标单价给予奖补。其中,闭矿铁矿开采区每亩最高奖补不超过7万元,其他类型区域每亩最高奖补不超过6万元。

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不含已经办理临时占地手续)有责任主体的工矿废弃地,按照形成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指标入库可流转交易面积,依据已经办理土地手续面积进行奖补。其中,闭矿铁矿开采区施工费财政投资评审平均每亩超过7.8万元的,每亩给予7.8万元奖补;平均每亩不足7.8万元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实际额度给予奖补。其他类型区域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费平均每亩超过6.7万的,每亩给予6.7万元奖补;平均每亩不足6.7万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实际额度给予奖补。

对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含已经办理临时占地手续)有责任主体的工矿废弃地,按照形成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入库可流转交易面积,依据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费90%给予奖补,其中闭矿铁矿开采区每亩最高奖补不超过7万元,其他类型区域每亩最高奖补不超过6万元。

2.对乡镇政府的经费奖补。对项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力,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维护外部环境到位,施工中无阻工,能够保证项目保质保量、按照工期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闭矿铁矿开采区按形成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000元的标准,其他类型区域按形成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000元的标准,分3年度分别按照50%、30%、20%比例兑现奖补。奖补经费主要用于乡镇、村两级的会议培训、用车购物、信访维稳、纠纷调处、有效耕种巡查等保障项目实施相关经费支出。

3.对县资源规划部门的经费保障。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形成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保障,主要用于项目谋划、会议培训、评估论证、督导检查、信访维稳等办公费用支出。县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新增耕地前3年耕种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未能有效耕种的地块,将取消乡镇年度经费奖补。

七、资金保障和新增耕地处置

(一)资金保障。县资源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时入库,监督使用指标单位尽快将流转交易资金拨付到县财政账户。县财政部门要在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交易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县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付资金清单,将应付资金拨付到县资源规划部门;县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应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乡镇政府和实施企业。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二)新增耕地处置。闭库尾矿库等工矿废弃地经整治形成新增耕地后,县资源规划部门要函告县应急管理等部门。有合法占地手续的工矿废弃地形成的新增耕地,依据协议土地使用年限,未到使用期限的,继续由企业经营使用;已经到期的,将新增耕地移交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处置。无责任主体和违法违规占地类工矿废弃地形成的新增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分别由乡镇政府和占地企业负责,将新增耕地退还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处置。通过实施工矿废弃地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种植粮食、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的(其中第一年必须种植玉米、高粱等高杆粮食作物),县资源规划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乡镇、村可以向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享受粮食直补政策。

如遇政策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交易价格提高,不提高勘察、设计、监理、验收财政预算和施工费、经费奖补标准。如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交易价格降低,施工费、经费奖补标准随之按比例减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文件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县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30至2024年3月1日

邮件反馈:qlxgtj@126.com

联系电话:0335-7883323

联系人:柴玉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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