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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模拟征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其他  文号:青政字〔2026〕1号  索引号:zfb/1774485144535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模拟征收的通告

青政字〔20261

 

为有效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等有关规定,九届自治县政府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模拟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

二、模拟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青龙镇燕山路中段,东起人保财险办公楼西侧巷道,西至沙河街东侧楼房,北起燕山路,南至高志勇自有住宅南


侧边界,包括原汽车站、原黄金招待所及家属院36户(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模拟征收时间

自本房屋模拟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

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房屋模拟征收协议签订与生效

在房屋模拟征收期限内,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率达到100%,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签订的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房屋模拟征收期限内,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率未达到100%,县政府不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签订的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

、自本房屋模拟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模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续建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

(四)租赁、转让和抵押房屋;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种、抢栽各类植物;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违反上述规定,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县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生态环境、水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一切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自2026年2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29



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模拟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原汽车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实施房屋模拟征收。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青龙镇燕山路中段,东起人保财险办公楼西侧巷道,西至沙河街东侧楼房,北起燕山路,南至高志勇自有住宅南侧边界,包括原汽车站、原黄金招待所及家属院36户(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

自房屋模拟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三、征收主体、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

四、被征收房屋、土地的认定

(一)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证载面积以外的土地和建筑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以测量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五、安置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模拟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楼层拟定为19层。

(一)家属院安置原则

1.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等统一打包调换,按照土地面积(含巷道、公共土地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楼房(住宅楼)面积。自建房屋为多层的,对二层及以上房屋进行成本价评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货币补偿。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安置原则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价值评估,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三)其它补偿

1.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或非住宅进行合法经营的,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载明的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正在生产经营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实,依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建筑,根据批准的使用年限,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不予补偿。

3.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乘以8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自安置房交付之日结束,暂定为2年,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乘以8元/㎡/月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首次发放1年,剩余临时安置费在安置房交付后一次性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时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八、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安置房建设地点:原房屋模拟征收范围内,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二)安置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数、户型设计及建筑面积等具体情况,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三)安置房为毛坯房,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设计规范且验收合格。水、电、暖、燃气等配套设施齐全。

九、安置楼房、下房、车位价格

安置楼房价格(此价格只适用被征收人)

楼层

安置价格

(元/㎡)

3900

4000

4100

4300

4500

4650

4850

5000

5200

下房价格

2850元/㎡。

地下车位

75000元/个,每户限购1个。

十、选房顺序及找差原则

(一)选房顺序。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协议签订后并完成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发放选房顺序卡,作为选房依据。

(二)找差原则。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4500元/㎡,安置楼房各楼层安置价格见上表。

1.楼层找差。按照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与楼层安置单价差额,结合安置楼房面积,互找楼层差价。

2.面积找差。(1)选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例如:张某产权调换面积为100㎡,安置楼房面积120㎡/套,该户如调换一套安置楼房,还需以市场销售价格购买20㎡,即支付(120㎡100㎡)*市场销售价格购楼款。(2)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选房面积总和部分,按照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并予以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例如:张某产权调换面积为300㎡,安置楼房面积120㎡/套,该户必须选择2套楼房,剩余的面积方可按安置楼房基准价格货币结算,即300㎡120㎡/套*2套=60㎡*4500元/㎡=270000元。

十一、契税

(一)涉及产权调换安置楼房的契税问题,按照税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二)产权调换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购买的楼房面积,按税务部门规定正常缴纳税费。

十二、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搬迁后腾空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和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主体和附属设施,违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由被征收人或使用人承担。

十三、模拟征收协议签订与生效

(一)模拟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必须由被征收人本人签订。被征收人无法亲自办理的,由被委托人持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二)签订模拟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三)被征收人应在房屋模拟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征收期限内,协议签订率达到100%,房屋征收部门向县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此方案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签订的房屋模拟征收与补偿协议生效;征收期限内,协议签订率未达到100%,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向县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签订的协议不生效。

十四、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模拟征收通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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