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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河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5-1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zfb/1747193613007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南河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防洪标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冀水河湖函〔2022〕45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决定对南河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范围:青龙镇孟家铺村(左岸:118.910981633 /40.442446019 右岸:118.910782212 /40.44218136)至朱杖子乡前白枣山村(左岸:119.029234306/40.315454242 右岸:119.029075655/40.3147168),调整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调整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调整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县水务局负责河道调整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六、青龙镇政府、朱杖子乡政府要做好本段河道管理范围调整的外部环境维护,确保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南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南河管理范围调整成果表.pdf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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