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加速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实际,提出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建议,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自治条例》授权给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精减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贯彻落实优化发展环境有关规定,规范检查收费行为,实行企业和群众投诉查办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
自治县监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督导自治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纪委、自治县监察局、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要对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两错" 责任追究实施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查和考核。
第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原则上不低于60%;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先与自治机关协商,自治机关提出意见后向县委汇报,县委根据自治机关意见及其他方面意见提出意见。
第五条 自治县在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内,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适当增加本县机构限额,以加强立县产业和重点行业的发展。在上级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限额内,灵活调剂使用编制员额,对职能弱化单位的编制及时缩减,充实加强到新增职能单位和其他重点单位。
第六条 自治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服务体系。在编制限额内,专业对口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自治县可免试引进。从《自治条例》实施之日起, 凡到自治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时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
第七条 自治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街道名称、交通标识等市面牌匾、标识及公章应用满汉双文书写,做到文字准确、书写规范、规格统一、材质相同。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步完成全县市面牌匾、标识、公章的满汉双文更换工作。
第八条 进入产业聚集区企业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享受政府制定产业聚集区的优惠政策。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入区项目或政府认定投资亿元以上需重点支持的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的办法,由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税费等方面提出优惠办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自治县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向上级机关阐明在争取项目和资金时的优势,取得充分的理解,最大程度争取到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最大限度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自治县在国家级贫困县期间,力争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把农民增收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以大项目、大企业、大市场、大龙头为依托,做优、做精、做强、做大畜牧、林果、中药材三大主导产业,积极培育蔬菜、桑柞蚕、小杂粮等新兴特色产业,促进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聚集,建设和完善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把自治县打造成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家庭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发展农业合作生产的,股份合作解散或者合作经营期满时,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承包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并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耕超过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土地交还承包方经营。
第十二条 在自治县范围内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含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在自治县范围内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争取全额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自治县森林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提高防控能力。坚持 "预防为主" 的方针,完善重大疫病防控责任体系,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县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建设,加快乡级动物防疫监督站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防疫队伍。
加大对畜牧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续,对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在开展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不新增建设用地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农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农业项目充分利用闲置建设用地、空闲地及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站)对农业项目用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自治县水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自治县水务部门每年要制订资金利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做到合理统筹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由国土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农业等部门参加,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制定、预算、可研、规划、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由企业或用地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乡企用地方式进行审批。
使用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土地使用者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宗地图等资料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拟定方案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政府采矿权设置方案规定要求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县实际,分别设定不同矿产资源的准入、发证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省级留成部分,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包装项目等方式积极争取予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对于自治县范围内符合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但未纳入国家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实行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保护者受益的生态补偿制度,林地经营者应当享受生态效益补偿,保护者应当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县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争取资金,扎实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县域范围内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每月对主要河流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监测,按照市缴纳生态补偿金标准,根据监测结果向超标相关责任主体收缴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力度,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问题。已建和新建矿山要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由水务、青龙河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争取在桃林口水库发电和供水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库区上游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内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要结合环境保护,对砂石、粘土、超贫磁铁矿等实行资源化利用,由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环保、矿业、青开等部门制定具体开发规划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范围,由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自治县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由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自治县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境内的旅游资源应当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对现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区域内规划,加强周边规划管理,控制违法建设。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引导、鼓励和扶持外地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租赁等形式投资开发景区(点)和兴办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购物、旅游交通运输等旅游项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电力管理部门滚动持续修编电网建设规划,认真分析电网生产运行状况,根据电力需求预测电网发展方向。注重城乡统筹,优先考虑农村供电薄弱环节,解决农村配电网建设滞后问题。充分享受自治县在电力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立项和加大资金投入的照顾,本着 "立项优先、资金投入优先、工程进度优先、用地优先" 的原则,积极申报农村电网完善工程项目,加快地区电网建设步伐。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路发展规划,对符合国家省市各项政策的项目积极争取立项,促进路网优化升级。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县级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每年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乡、村级道路养护。
第三十条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建设 "区域中心之城、山水园林之城、民族特色山城" 。充分利用民族自治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民居建设、建筑节能等项目建设中,争取上级部门给予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收取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返还自治县财政部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国家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的政策支持,积极申报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对贫困县道路建设项目的补贴标准。及时向省政府申报扶贫移民搬迁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对移民搬迁项目的优惠政策,逐步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建立贫困村生产性增收项目库,每年初向省政府争取项目支持,增加贫困群众的经济收入;积极争取上级对扶贫贷款贴息、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全面落实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执行上级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由财政部门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全面落实国家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等重大战略部署,对因此造成的财政减收,自治县可申请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适当给予补助。
自治县财力不能保证本级基本公共支出时,由财政部门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除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由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自治县加强财政预算的科学论证,确保预算和预算变更科学合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国家、省、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的争取工作,最大限度争取支持与帮助,努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自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自治县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继续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贫困户脱贫致富。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增加信贷投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积极探索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对具有一定还贷能为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逐步探索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特色农业、现代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农户为经营模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政策空间制订年度社保基金使用计划,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重点支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并不断充实必备仪器设备,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民的受益面。通过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外出进修和深造、定期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实卫生队伍,提高卫生人员素质。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比例。
第四十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制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广播电视正常运行。广播电视要密切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于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规范的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节目,使其内容不断丰富。不断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广播电视自主管理水平。有效利用有线、无线、卫星接收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积极做好农村和社区的电影放映工作。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发展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开展文化下乡、节假日庆典、彩色周末等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植文化基地,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发展文化产业,打造文化品牌。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和群众性体育活动,重视培养和储备优秀体育人才。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经常组织比赛活动,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在县域范围内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县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互补余缺,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职工的基本需求。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需求招聘中小学教师,确保教师队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满足教育发展需要。
自治县财政发生困难时,应积极申请上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给予支持,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自治县的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时,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的照顾。积极向上争取定向预科生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每年5月10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每10年举行一次庆祝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