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规〔2025〕1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
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县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2023〕1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我县获得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特许经营权资格的城市公交实体企业。
第三条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范围,科学建立城市公交企业成本标准,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促进城市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规范运营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数额的一项管理制度,但不作为城市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四条 成本规制应当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城市公交企业当年度的收入及支出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规制成本及收入。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范围,以群众可承受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群众乘坐公交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四)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城市公交企业人力配比、生产力水平与城市生态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可持续原则。公交基本服务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公交运营服务质量与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行业考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对城市公交企业考核机制,实行服务质量考核,统筹需求端和供给侧设定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同财政补贴资金挂钩。
(七)精细化原则。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及成本收入规制应当随着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
(八)适度激励原则。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及成本收入规制应当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及规制方法
第六条 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执行运营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材料费、轮胎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1.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和劳务费。人员工资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劳务费指城市公交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
2.能耗费。能耗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电费等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所需运营车辆、场站、车间、行政用房、设备等的折旧。
4.维修费。维修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材料费、动力电池费、辅油费和维修工时费等。
5.轮胎费。轮胎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和修补等费用。
6.保险费。保险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险、安责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
7.事故损失费。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赔偿款后的净支出。
8.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在规定范围内购置安全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支出。
9.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公交车广告印刷费、保洁费、公交站牌维护费、网络流量费、公交车辆年检费、车辆冬季取暖费、公交IC卡购卡费,以及为促进公交行业发展所产生的原农村客运班线退出客运市场补偿费等。
(二)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指城市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城市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活动而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会议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电话费、采暖费、物料消耗、审计评估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公务车费用及折旧、办公设备折旧、残保金及其他费用等。
2.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指城市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融资贷款及借款(保障运营生产)、购置运营车辆、场站建设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
(三)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七条 城市公交企业各项运营成本规制办法。
规制成本的计算分为年度预拨付计算和年度结算。
(一)预拨付计算
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规制。
驾驶员按照全年运营车辆总数进行预算和核定,非驾驶员人数根据营运生产需求结合一定配比进行预算和核定。
职工人数通过参考上一年不同类别人员的人车比确定。纳入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服务于公交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分为两类:一线职工和管辅职工。
一线职工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驾驶员、修理工。
管辅职工是指公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一线职工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和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管理人员、路队调度、点钞员、安全员、车检员、充电员、警卫人员、清扫员、厨师等岗位。
工资总额按照城市公交企业人员定员及结构规制,参照城市公交企业上一年度一线职工和管辅职工从业人员实际发放平均工资进行预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规制。计提基数按照核定年度的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预算,分别按不超过规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据实预算。“五险”的计提基数按照规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纳比例及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情况进行预算,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其下限或高于其上限。
能耗费的核定,根据核定年度上一年度总电费、平均电价、运营总里程,确定每公里用电量及电费标准。根据该标准,结合核定年度的运营计划里程,进行核定年度能耗费的预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据实核定,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规制成本,运营车辆折旧年限以相关规定为准。
维修材料费的核定,根据核定年度上一年度维修费总支出和运营总里程,确定每百公里维修材料费标准,根据该标准,结合核定年度的运营计划里程,进行核定年度维修材料费的预算。
轮胎费的核定,根据核定年度上一年轮胎费总支出和运营总里程,确定每百公里轮胎费标准,根据该标准,结合核定年度的运营计划里程,进行核定年度轮胎费的预算。
保险费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及企业安责险的保险费确定。保险费预算为每辆车平均保险费乘以运营车数。企业安责险保费不纳入预拨付,年终据实结算。
事故损失费的核定,按照核定年度上一年年度的实际支出进行预算,年度审计后,根据企业实际支出核定。
安全生产费的核定,按照城市公交企业上年运营收入的1.5%进行预算,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超出预算的安全费,据实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核定,以城市公交企业核定年度上一年度其他直接运营费和总运营里程,确定每百公里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按照该标准,结合核定年度的运营计划里程,进行其他直接运营费预算。
管理费用的核定,以城市公交企业核定年度上一年度管理费用和总运营里程,确定每百公里管理费用标准,按照该标准,结合核定年度的运营计划里程,进行管理费用预算。
财务费用的核定,城市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流动资金融资贷款及借款(保障运营生产)、筹集运营车辆更新购置、场站建设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及其他财务费用,扣除利息收入后计入规制成本。
财务费用按照最近年度核定的财务费用进行预算。
财务费用按照城市公交企业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相关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进行核定。
税金及附加的核定,城市公交企业按照最近年度核定的税金及附加进行预算。
(二)年度结算核定
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年度运营计划完成营运任务,根据各项指标,参照预拨付计算及拨付情况据实进行年度结算。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构成包括:公交主营业务收入(票款收入、租车收入等)、营业外净收入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物业租赁收入、广告收入、对外投资等)。
(一)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二)其他业务收入。
(三)营业外净收入、国家燃料补贴(油、电、气)和财政单项资金补贴据实核定,补贴按照到账的时间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
第九条 奖补资金
县级主管部门按《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重点是城市公交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水平,可选取乘客满意率、公共交通设施完好率、行车安全率、线路覆盖率、社会投诉等作为指标,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挂钩。
第三章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
第十条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共交通企业补贴资金由青龙县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财政补贴总额包括规制补贴和专项补贴两部分。
(一)规制补贴,计算公式为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国家、省、市、县相关补贴。
(二)专项补贴,用于城市公交企业因价格成本倒挂造成的亏损,特殊人群实行优惠和免费乘车补贴。对于专项补贴已经在规制补贴中予以考虑或计算的项目,不再重复计算补贴,需要相应调减规制补贴金额。
(三)根据县财政实际情况,安排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考核
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的主要依据,按照《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与一定的补贴奖励资金;考核不达标的,按照当年城市公交企业财政补贴总额5%扣减。
第四章 部门职责和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制定《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对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确定公交运营服务计划。根据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监审报告结论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牵头提出公交财政补贴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督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城市公交企业规制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二)县财政局职责。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按照财政预算审批程序,安排城市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 实施流程
(一)城市公交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并以运营计划为基础编制下一年成本和收入预算(第一年预算结合上一年运营数据制定),形成规制补贴自查报告,同时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人员、车辆台账等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规制补贴纳入下一年度县财政预算,每季度前15天内按照补贴资金预算额度25%拨付给城市公交企业。
(二)在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对城市公交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奖补资金。
(三)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县财政局根据已预拨城市公交企业规制补贴资金,依照相关报表进行年度核算,如已拨付资金高于核定资金,则超拨部分从结算完成后下一年度规制补贴资金中扣减。如已拨付资金低于核定资金,则在结算完成后下一年度据实补拨规制资金。同时,核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补贴资金预算重要参考依据,并逐年类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成本规制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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