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规〔2024〕3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青龙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实施办法》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龙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农村公路工作,依据《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任县级公路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行政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县、乡、村路长按照职责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应当科学严谨,符合自治县发展实际,对农村公路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经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
第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循因地制宜、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强化“七公开”制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接养,乡道、村道由乡(镇)接养。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接受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中断时,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为乡道、村道抢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只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和更新性采伐;对影响公路通行视线安全距离的绿化物,公路养护机构、线路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修剪,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八条 县道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为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为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为不少于3米,穿村路段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3米。
第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挖沟、取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堆放杂物,禁止私自栽种树木、种植作物,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禁止穿越农村公路挖空、采矿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农村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应当事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在农村公路重点路段建设动态超限监控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数、轴荷、车辆图像等信息,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