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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号:青政办规〔2024〕2号  索引号:zfb/1726725865053

青政办规〔20242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建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6


青龙满族自治县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冀建房市〔2019〕7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6号)《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和日常监管,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青龙满族自治县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设立监管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

(一)具备资金监管能力,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网络监管系统及时进行升级

(二)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约定

(三)配合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四)相关部门依法对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资金进行冻结和划扣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向相关部门出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明新建商品房监管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实施机构及开发企业。

(五)除有权机关扣划外,未经实施机构批准,监管银行不得转款。

第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范围应与监管范围一致。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审批表》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总平面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测绘报告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应与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在预售场所公示监管账户信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明买受人必须将购房全部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切实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应当以预售资金45%的比例计入监管建设资金,55%的比例计入其他监管资金,监管建设资金达到后续工程建设费用上限后,预售资金全部计入其他监管资金,后续工程建设费用根据剩余工程量监管建设资金标准

和预售面积设定。

监管建设资金标准/平方米

建筑形态

主体封顶

楼体完工

外网及其他

合计

6层及以下多层

1300

900

1000

3200

7-10层小高层

1400

1000

1000

3400

11层及以上高层

1500

1100

1000

3600

备注:

1、装配式每平方米加400元

2、精装修每平方米加1000元

3、实施机构按照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并积极配合实施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管建设资金标准下调5%10%违反监管政策的,视情节严重性和整改情况,监管建设资金标准上浮5%10%。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工程进度的预算额度。

第九条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账户资金和撤销账户监管。

第十条  开发企业向实施机构申请拨付监管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青龙满族自治县商品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

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向实施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需提交以下资料:

《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审批表》

综合竣工验收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企业拨付和开立新资金监管账户业务;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资质年检评定为不合格,监管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预售人未将预售资金交存监管账户或采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预售人不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处置。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

不按规定及时完成网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使用非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

不配合实施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资格,造成工程无法竣工等后果的,由监管部门报请金融监管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监管银行

1.配合开发企业逃避资金监管的。

2.除有权机关扣划外,未经实施机构同意,擅自划转商品房监管资金的。

3.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贷款银行

1.使用非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按揭贷款审批依据的。

②除有权机关扣划外,未经实施机构同意,擅自划转商品房监管资金的。

3.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实施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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