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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2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青政规〔2021〕1号  索引号:00039377-7/2021-26800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的通知》(冀农办〔2019〕19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晰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农民居住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县资源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各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指导规划许可颁发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标准、导则,并积极引导村民按标准建房。

二、明确审批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 "一户一宅" 规定,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土地。农村宅基地审批 "户" 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参考本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的农户确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外)。具体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1.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户;

3.未成年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

4.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父母与其中之一子女共同申请,认定为一户。

除以上四条规定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由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若讨论结果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二)坚持标准面积。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无论是原址翻建、改(扩)建或异址新建,都需要进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申请异址新建、改(扩)建住宅,每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原址翻建按照确权面积审批。

(三)坚持规划先行。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已有 "多规合一" 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执行;

2.没有 "多规合一" 村庄规划的,按照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或者设计通则执行;

3.暂不符合前两款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下,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

三种路径是层次递进的关系,特别是第三条路径是过渡期内的临时性举措,各乡镇要把握原则,严格审查。

(四)坚持 "建新拆旧" 。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且有旧房的,严格按照 "建新拆旧" 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五)坚持集约节约。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优先使用原有旧址翻建,确需新增用地的,利用村内存量空闲地或闲置宅基地进行建房,以上皆不能满足住房需求的,确需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和12月份分两批向县资源规划局提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申请,县资源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控制用地总量,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三、严格审批条件

(一)批准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超过标准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乡村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5.因土地征收原住房拆除,只对原房补偿未作安置,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现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涉及户口迁入,但原籍已有宅基地的;

5.在拆迁中已经进行房屋安置的;

6.申请建房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或边界不清等,暂缓受理审批,待问题解决后再行办理,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结案的不予审批;

7.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级组织初审。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四)村内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六)乡镇初步审核。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乡镇现场勘查。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等内设机构,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八)审查及审批。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由乡镇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乡镇相关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乡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十)归档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批放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办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建房开工前后,住建部门做好住房建设指导工作,指导村民按照农房建设标准、导则等进行施工。

(二)竣工验收。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办等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依法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县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宅基地审批工作。县资源规划局通过开放端口、数据拷贝、系统对接等方式,与县农业农村局共享宅基地审批与监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数据,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 的原则,乡镇政府要成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专班,组织协调推动审批工作。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和监管。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乡镇政府相关站所、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 "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综合执法" 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健全宅基地管理队伍。要充实人员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和动态巡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职责,确保宅基地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集中审批流程。按照 "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 的程序,由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核发批准文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做好全程监管。严格过程监管,落实好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等 "三到场" 要求。

强化监督执法。乡镇综合执法队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三)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为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刚性需求,由乡镇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进行统计,提出年度计划指标建议,并报送县资源规划局;县资源规划局结合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新增建房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乡镇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高志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匡继友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高俊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董万金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麻永强 县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刘铁生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李向阳 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

高中华 县资源规划局综合技术股股长

吕连余 县住建局质量技术监督站站长

郝春华 县不动产登记局矿权股股长

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改革股负责人

工作专班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等相关工作,谋划提出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和审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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