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规〔2023〕7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龙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益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章程,违反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二)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及上交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资金;
(五)集体资产处置收入;
(六)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收入;
(七)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项;
(八)投资收益;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等条款。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组织章程确定的计提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集体收益优先用于经营发展、扶贫济困、支持公益事业。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弥补亏损后可分配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委托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来代理记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为统一报账日,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每月将各村报账情况及时登记。不能按期报账的,应当向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款应当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产生的收入款项应当及时存入基本账户,最迟不得超过两日;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收入款项应当以转账形式及时存入基本账户,严禁直接领取现金。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应按制度审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资金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支出(会议记录附后);2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支出(会议记录附后);经济类合同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取得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三资”入账凭证。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报账、后支款”,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从账户中支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资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用途并签字,由财会人员或报账员审核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审核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入账。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责,对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不影响村按期报账。监事会成员未签字的报账票据由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审核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入账,未通过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或无法履行职责,对正常的收支票据未审批签字或无法审批签字的,不影响村按期报账。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报账票据由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审核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入账,未通过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下列财务重大事项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方案,经村党组织会商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一)2万元以上的财务收支;
(二)招商引资费用开支;
(三)2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年终奖励方案;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八)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九)租赁、发包、合作入股等签订合同事项;
(十)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招商引资费用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前款规定的财务事项应当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规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等要求。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下拨或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应当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得用专项资金抵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统一账簿设置和票据管理,收款收据和付款证明单由县农业农村局监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使用规定票据。收款时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一事一议”专用收据,支出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监制的“付款证明单”。收支票据要专人管理,严禁变造票据或者伪造票据,严禁出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付款证明单”的使用范围包括:烈军属领取优抚费,农户领取各种补助款、救灾款、奖励款、福利费、误工补贴,个人领取的小工费,村集体退回承包项目押金,村集体在集贸市场购买的500元以下(含500元)的零星物品以及村集体与个人之间发生的1000元以下(含1000元)经济往来款项(如购买农户农副产品)等,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不得使用付款证明单。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应当配备专用财务档案柜,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资产物资登记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会议记录、财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实行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室,逐村分年建档,专人负责保管会计凭证、各村票据存根、会计报表、耕地承包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理协议、财务交接、财务公开、会计档案销毁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的支出。监事会否决的不合理支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能列支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当公开的财务内容逐笔公开。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要求公开的财务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应该真实准确。财务公开前,由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和财务人员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至少审计一次;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村级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资产、资源的发包、承包、租赁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有无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浪费;村级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村级财务民主决策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要求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债务的情况下,鼓励从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收益奖励。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奖励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方可执行,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实行“双审”制度,订立过程中,应当经乡镇农业农村管理机构业务审查和乡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之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定。集体经济组织在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