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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青政办规〔2023〕3号  索引号:11130321MB0Q6514X5/2023-30791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广播的规范化、有效性和覆盖面,保障信息发布,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通过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等信息传送渠道,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与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接,建立应急广播协作分工机制。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应急广播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应急广播终端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全县应急广播播出情况。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促进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五条各级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宜建设机动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重大应急时期对重点地区进行机动补充覆盖。

第六条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破坏应急广播设施,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七条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使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

(四)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预留接口,满足国家、省、市、县广播电视监管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监测监管需求。

第八条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对接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联合制定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在应急广播渠道中的发布策略,并逐步建设快速传送通道,健全快速播发机制。

第九条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的能力,具备精准发布、分区域响应和多区域响应的能力。

第十条应急广播终端部署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耐高低温、腐蚀、磨损、潮湿等要求,安装地点和高度应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地理和人员环境等因素,应设置明显标识。重要安装点位应配置备用电源。

第三章 播出管理

第十一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包括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知识等;

(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辖区内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应急广播按照紧急类应急信息、非紧急类应急信息、日常信息的优先顺序播出信息信息分类相同的,优先播出上级下发的信息。

第十三条播出紧急类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包括紧急类信息的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等。应急广播平台根据指令快速播发。

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应为县政府发布的正式公告或通告,或经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外发布。

以县级相关指挥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应为相关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正式公告或通告,或经指挥部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外发布。

以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须经本部门指定负责人审核批准,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确认同意后对外发布。

以乡镇(街道)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须经本级政府或指挥部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由乡镇(街道)政府对所辖区域发布。

以村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须经村负责人审核批准,报乡镇(街道)政府确认同意后对所辖区域发布。

第十四条播出非紧急类信息,须经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批准并负责统筹播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要不定期对所属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非紧急类信息编辑制作执行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

播出非紧急类信息流程:信息发布部门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提出申请,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广播非紧急类信息播出审批单》,经批准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将信息内容上传至当地应急广播平台。当地应急广播平台负责对信息的来源以及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进行播出。播出信息由平台直接将文字信息转换成音视频信息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播出。

第十五条应急广播严禁播出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科学合理安排应急广播播出非紧急类信息的频次和时长,不得高频次、大时长播发信息。

第十七条应急广播播出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播出流程、内容、人员等设定相应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坚持 "谁发布、谁负责" ,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内容负责,应急广播平台播出机构负责信息的安全播出,并对播出效果进行评估。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情况。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村通过各自应急广播平台播出信息,分别由乡镇(街道)、村负责。信息播出审批材料须存档保存。

第二十条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核、备案制度。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须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内容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均应建立播出日志并存档备案。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一条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由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统一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对设备的监管保护。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乡镇(街道)、村应急广播设施进行建档立卡,纳入公共服务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第二十三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应根据实际,划分工作板块、明确责任界面,确定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村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村应急广播前端、终端等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相关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代维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两级应急广播设施维护。

第二十六条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代维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应急演练等制度,对信息制播、传输分发、人员出入、账号密钥等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修应急广播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信息播发演练;定期对线路、终端等开展巡查和通响测试。

第二十七条应急广播电费纳入运行维护成本,各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主体应协调落实用电保障。

第二十八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对全县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测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测评内容、方式、标准和奖惩措施,其中应急广播终端通响率应不低于95%。可根据测评结果,对运行维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推动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效能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青龙满族自治县

应急广播非紧急类信息播出审批单

信息名称

拟播出

时间计划

申请单位意

签字(盖章)

审批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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