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县属矿业企业职工矽肺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县属矿业企业矽肺病人员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青政办规〔2019〕2号  索引号:00039377-7/2020-23566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县属矿业企业职工矽肺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县属矿业企业矽肺病人员社会救助办法》已经八届自治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

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县属矿业企业职工矽肺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原县属矿业企业职工矽肺病的诊断与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原县属矿业企业从事接触粉尘或其他可能导致矽肺病工作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矽肺病诊断与鉴定申请。

(一)原县属矿业企业改制前,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离开企业后,没有再从事过接触粉尘或其他可能导致矽肺病工作的职工。

(二)原县属矿业企业改制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再从事过接触粉尘或其他可能导致矽肺病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 受理程序:

原县属矿业职工申请矽肺病诊断与鉴定,应到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进行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清本人身份、职业史、疑似病症等情况,如实填写《申请鉴定矽肺病人员申请表》、本人工作履历表,并提供从事接触粉尘工作期间的原始工资表、工作档案和2名以上工友信息。

(一)如申请人在原县属矿业企业从事接触粉尘工作时的原始工资表或工作档案只有其种一项的,需提交当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主管劳资(财务人员)和2名以上工友信息。

(二)如申请人所提供的原始工资表、工作档案等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与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提供当时制作工资表及填写档案的人员信息。

(三)如申请人在原县属矿业企业从事接触粉尘工作,但原始工资表和工作档案均已丢失的,属于劳动关系不明确人员,应向县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确定伤害责任单位。如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应提供当时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劳资(财务人员)和2名以上工友的信息。

(四)如申请人在原县属矿业企业从事接触粉尘工作,但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在其他有粉尘环境的企业工作经历,并疑似矽肺病,本人认为是在原县属矿业企业工作期间造成伤害的人员,属于劳动关系不明确人员,应向县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并确定伤害责任单位。

第四条 调查程序:

(一)成立联合调查组。成立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负责对申请人矽肺病诊断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负责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矽肺病申请材料,并转报联合调查组牵头单位。联合调查组召开会议,安排调查具体工作。

(三)明确联合调查组相关职责。县卫健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原工作环境粉尘检测标准报告或企业关闭无法检测报告;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县人社局负责查验企业档案、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人员信息,并将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及村进行公示;乡镇政府负责调查申请人自离开企业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从业情况,并予以公示。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调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形成报告上报联合调查组、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各1份。

(四)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联合调查组根据各调查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根据会议纪要,向县政府提交矽肺病诊断请示。

(五)进行矽肺病诊断与鉴定。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安排专人与申请人一起到省级卫健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矽肺病诊断。根据矽肺病诊断结果,由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第五条 申请人对矽肺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六条 赔偿程序:

(一)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向县人社局递交矽肺病伤残待遇核算函。

(二)县人社局出具核算矽肺病伤残待遇给付标准(附个人赔偿明细表)。

(三)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依据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款予以赔偿。申请人在领取赔偿款前必须与黄金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赔偿申请书、合同书,并由县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七条 对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赔偿的,一律不予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县属矿业企业矽肺病人员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原矿业企业系统矽肺病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为按照《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自愿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原矿业企业系统矽肺病人员。

第三条 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救助数额,具体标准为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救助25000元,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救助数额减少2000元,每升高一级救助数额增加2000元。

第四条 对于一次性结清后且经批准复查及伤残鉴定等级升级的矽肺病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升级情况,参照一次性结清时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偿的差额予以一次性社会救助。伤残人员病情加重需要复查和重新鉴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原矿业企业矽肺病人员实行社会救助的主体为所在乡镇政府。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证件于每年的1-2月份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审核后确认。救助资金由所在乡镇政府按县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审核确认的数额,向县政府申请,由县财政拨付到相关乡镇,于每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确诊为矽肺病并进行伤残鉴定的原矿业系统企业矽肺病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