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6〕1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三北”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县“三北”工程六期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和生态效益最大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青龙满族自治县“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三北”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三北”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加强国土绿化资金项目管理若干措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用地会审工作规则(试行)》《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北省“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秦皇岛市“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北”工程六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北”工程),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沙化土地治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中幼林抚育、新造林管护,以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和作业便道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三条 “三北”工程建设严格遵循“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配套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三北”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县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北”工程建设决策部署,制定支持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质量、建设成效和资金安全。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和目标任务;
(二)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每半年组织1次综合督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强化问题排查整改,对动态排查和各级各类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
(四)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沟通协作,切实形成合力,积极主动支持“三北”工程建设。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监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审核、国土变更调查及耕地保护监管等工作;县数政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招标事项备案等工作。相关乡镇负责项目用地协调、群众动员及成果管护等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部门作为“三北”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开展“三北”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推进、督促、考核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作业设计招标。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采购作业设计单位,明确设计周期、成果要求。
(二)编制作业设计。委托中标单位编制作业设计,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三)工程招标。按照政府招标采购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投标人资质等内容,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四)组织施工。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技术指导,动态开展项目巡查,统筹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用地、资金、技术等重大问题,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五)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验(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初验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初验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完工报审。竣工验收完成后,组织收集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财政评审评估。
(七)移交管护。及时将建成后的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乡镇属地移交,做好后期管护指导。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三北”工程六期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申报指南、“三北”工程建设技术细则等,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林业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咨询资质(资信),具有与工程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及人员。
第七条 “三北”工程项目审批后,县林业部门负责及时开展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单位要具有林业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林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林草领域项目设计经验。
第八条 县林业部门、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作业设计用地会审,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会审意见。用地会审意见应作为作业设计审批依据。县林业部门负责审核的限制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已安排中央资金支持的国土绿化任务地块。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的限制空间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相关专项规划中划定的适宜补充耕地空间、已经过评价确定的耕地后备资源、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明确的矿业权范围、已批复土地整治项目中拟新增耕地空间、已安排中央资金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第九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对作业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作为项目作业设计审批依据。
第十条 按照审批权限,县林业部门负责将作业设计报送县数政局审批,并报市林业局备案。涉及林木采伐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森林采伐、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工程施工招标采购程序,依法开展公开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三北”工程六期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超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形成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滚动建设机制。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 “三北”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四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优先使用县域内苗圃的苗木和良种苗。做好供需信息引导服务,确保种苗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耐干旱、耐贫瘠的乡土树种和良种的选育推广,强化林草种苗质量监管,保障用苗质量。
第十五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下沉一线强化指导,总结推广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典型治理模式。
第十六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建立落实日常管理机制,对工程建设实行全周期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成效、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技术对接,督促落实质量控制要求;负责督导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做好施工全过程技术指导;负责对工程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工程包片指导机制,常态化开展工程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施工,及时公开工程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备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开展监理工作。林草种苗和设备等进场需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一律不得在项目上使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三北”工程严禁转包,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可进行分包的,必须经发包单位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规范签订施工合同,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和工期,明确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管护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作业设计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单位同意后,由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变更作业设计。县林业部门负责对变更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价。新增用地应重新进行会审。
涉及地块位置、建设内容、技术模式变更的建设任务比例大于年度建设任务20%的,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合理性评价意见及用地会审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比例小于等于20%的,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合理性评价意见及用地会审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上的作业设计,在地块位置、资金任务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树种、密度等内容,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合理性评价意见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变更后的作业设计的投资概算和各分项建设任务不得小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北”工程建设进度报告制度。县林业部门负责每月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和中央财政林草项目储备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同步上传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做好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三北”工程建设实行落地上图管理。工程作业设计批准后及时落地上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自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地上图。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在割灌、整地、栽植三个阶段组织阶段性检查,工程完工后组织“三北”项目质量评价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及落地上图数据报送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成后,县林业部门负责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或备案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整理资料,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
第六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期内,由施工单位履行管护主体责任。项目验收移交后,县林业部门负责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及时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期限。对集体所有土地,鼓励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场外营林”“场外管林”。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三北”工程后期管理工作,将“三北”工程列入未成林地管理,及时更新林草湿荒调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 县级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三北”工程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有效保护“三北”工程建设成果。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建设损毁的,按照国家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确需占用“三北”工程的,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的,由相关企业负责在占用前落实等面积异地补植。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负责新造幼林地及封山育林区域的日常监管,严禁砍柴、放牧等破坏行为。发现违反规定导致森林、林木毁坏的,要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县林业部门。县林业部门负责责令违法责任主体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林业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三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县林业部门和施工单位设立共管账户,县林业部门拨付工程资金和工程施工单位对外支付工程款等业务均通过共管账户办理。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县林业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林业部门根据监理部门确认的施工进度将工程资金拨入共管账户。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及其它税费等支出时,需事先向县林业部门报送支付款项清单,县林业部门对支付款项内容及额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出具书面意见。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收到县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付款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工程资金。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三北”工程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一体化管理。县林业部门负责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检查验收资料、资金下达和使用资料、审计报告、相关批复文件、统计数据、影音资料。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将“三北”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县林长制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未按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施工,或无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施工;
(二)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三)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四)在工程组织、申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检查验收、数据报送等环节弄虚作假;
(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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