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5〕5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城镇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差异性住房需求,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冀政令〔2022〕1号修正)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公租房申请“一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2022〕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家庭、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申请人为青龙县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区内实际居住,并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镇低保户及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为青龙县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区内实际居住,并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低保边缘户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为青龙县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区内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的家庭(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年满18周岁,青龙县城镇单独户籍,且在县城区内实际居住,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人才绿卡等特殊人才不受限),并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当前未离职的;或在县城区自行从事合法经营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非青龙县城镇户籍,在县城区内实际居住就业,申请时需年满2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申请人应满足自申请之日起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当前未停缴的(考入我县正式编制人员不受限);或在县城区自行从事合法经营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的家庭(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其他保障家庭;对于县级以上政策规定范围内,政府应提供住房保障人员的家庭,依据相关政策落实住房保障。
(七)上述家庭申请城镇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城区内无房产或2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域内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50㎡(含家庭已转让住房面积);1人户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30㎡(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未转让过房产(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变故而导致的转让面积除外)。
4.未出资建设或购买商业用房。
5.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无集体性质住宅。
6.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7.离异的,须满一年。
8.未被记入保障性住房失信档案。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公司法人或公司股东时,其注册资金不超过50万或入股资金不超过50万。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不超过一辆原购买价值低于15万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外来务工家庭、残疾或长期就医车辆除外)。
二、保障方式
城镇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并按三类保障标准实施。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照一类保障家庭标准收缴房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按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收缴房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市民及青年人,按照三类保障家庭标准收缴房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根据申请人意愿,对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且取得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低边和城镇中等偏下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为辅(此前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原政策审核续租)。承租家庭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相应的房屋租金。
(二)发放租赁补贴:根据申请人意愿,对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家庭(外来务工家庭除外)按照家庭取得保障资格人口数确定应保障面积。即家庭保障人口为1-2人的,保障面积按30㎡计算;家庭保障人口为3人的,保障面积按45㎡计算;家庭保障人口为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按50㎡计算(家庭自有私房扣除后面积),最高保障50㎡。
三、配租房屋租金标准
综合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和货币补贴标准等因素,实物配租的房屋租金采取直接优惠价格收取。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三个标准收缴租金:对应一类保障家庭按3元/㎡/月收取;对应二类保障家庭按4元/㎡/月收取;对应三类保障家庭和本县乡镇户籍进城务工家庭按5元/㎡/月收取。有下房的,按2元/㎡/月收取。小区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核定,多层按0.6元/㎡/月记取、高层二层以上按0.7元/㎡/月记取,一层按0.6元/㎡/月记取。
(二)承租政府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统一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月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按40元/套/月收取。
(三)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承租期间的水、电费、取暖费等由承租人承担,小区内给水二次加压用电、采暖直连供用电、小区庭院路灯等公共部分用电费用及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公共设备维护等,纳入当年县财政预算支付。
上述房屋租金,不考虑楼层、朝向等,统一标准执行。但应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实行差别化补贴方式,划分3个补贴档次。
档次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类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7元/月/㎡;
档次2:城镇低边家庭(二类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6元/月/㎡;
档次3: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三类保障家庭),补贴标准为4元/月/㎡。
每月租赁补贴金额=应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自取得保障资格的下月开始计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季度发放,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补贴发放。
五、申请程序
(一)线上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3.由县民政局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或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人)证件资料;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的,须附加盖民政局公章的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的住房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户口不在本地的,提供户籍所在地住建局出具的当地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证明;
6.家庭资产和收入情况相关证明(如需要);
7.毕业证、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如需要);
8.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造成经济困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病历及医药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9.其他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线上申请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高效办理一件事—公租房入口”提交申请资料;线下申请,由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道)或直接到县住房局提交申请资料,工作人员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二)受理:县住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驳回申请。
(三)审核:通过初审的,县住建局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申请家庭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民政保障类型、房产、社保、工商注册、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四)其他说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5周岁的单亲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此期间视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2.在城区实际就业的非青龙县户籍的外来人员,可单人独立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3.本《方案》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原则指县城区内登记的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不可申请实物配租,但可申领住房租赁补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由监护人代理申领。
七、动态管理
(一)保障家庭在承租或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县住建局申报变更,相关部门按程序对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调整租赁租金、发放补贴标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清退所承租的房屋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遇有公租房房源分配时,可申请转为实物配租,并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家庭顺序安排配租。由租赁补贴转为实物保障的家庭,自交房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三)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含轮候),依据个人意愿,由原申请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并对已经租住公租房的,须将房源腾退后,自下月起可领取租赁补贴。
(四)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的在保家庭成员,符合条件可以变更为申请人;非在保家庭成员不得变更为申请人。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变更申请人的,其租住的公租房不变,租金按变更后申请人收取。
(五)取得三类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外来务工人员除外),如因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就医治疗导致刚性支出困难的家庭,可申请按照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收缴房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六)对瞒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取消其正在享受的保障资格,责令限期腾退房屋或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七)已配租公租房的,以两年为一个租赁周期;配租保租房的,一年为一个租赁周期,租期结束有续租需求的家庭,应提前三个月内向县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续签租赁合同。
(八)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行“随时受理”制度,申请人可登录“冀时办”APP随时申请或工作日内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
(九)取得实物配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原则上一个租期结束后按批次及程序配租。如房源与需求相对平衡或租期内有房源腾退时,可根据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及保障家庭类别等因素适时选房配租。
(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要求其腾退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的;
6.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补贴保障力度,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深刻认识其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民生福祉的战略意义,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分工,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切实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县住建局是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县级住房保障政策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并适时对住房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政策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住房保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项目选址、建设监管、日常维护等环节;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变更、退出、监督等有关工作,确保流程规范、服务精准。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工作,严格核查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保障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县财政局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编制租赁补贴实施计划,细化资金分配方案,按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防止挪用或浪费;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租赁补贴标准测算等工作,定期调研市场行情,科学调整保障标准,确保补贴水平与实际需求相匹配。此外,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有序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细化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环节的操作细则,确保公平公正。并定期在政府网站或指定平台上公布住房保障政策、准入条件、保障对象名单、租金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增加政策透明度,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同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如热线电话、实体窗口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开展定期审计和绩效评估,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九、其他
本《方案》自2025年10月31日起施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方案》印发生效前,已经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履约良好的,可按照原政策继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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