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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公益林 、天然林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青政办  索引号:zfb/1726726159458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公益林、

天然林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已经九届自治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6


青龙满族自治县

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天然林停伐管理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生态、社会需求和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按0.25元/亩提取公共管护费,用于县林业局对国家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与监测费用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国家补助标准为每年10元/亩,拨付给国有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单位9.75元/亩,用于公益林、天然林的管护设备购置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国家补助标准为每年16元/亩,其中拨付给村集体或个人每年9.6元/亩,用于村集体或个人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1元/亩,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理培训、宣传教育、用品购置、车辆保障、检查验收、档案资料整理、专职管护人员聘用等相关管护费用支出。剩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集中购买管护服务、管护设施、设备建设等费用支出,重点用于全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使用此项资金聘用的森林消防员,要承担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的管护责任。

第七条  根据我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的经营管理模式,生态补偿办法如下: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单位管护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经拍卖后林木所有权归个人的,补偿给个人;集体所有、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经营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补偿费用;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分配,未约定的承包期内补偿给个人;集体所有、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给个人的责任山、林木,集体与个人按50%比例分配;个人所有的林木,补偿给个人。

第八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农村集体的,在管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农村集体可将到账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发展公共事业、林业改革相关的支出或者公平分配补偿到户,不得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不得列支招待费用,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留存。

第九条  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因管护不力,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国家森林督查及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护林员报告和群众举报核实中,发现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毁林栽果、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的,县林业局有权向乡镇政府下达责令整改督办函,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使用用途、冻结补助资金等整改措施;同时,相应核减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村整村的乡镇政府管护费,全额统筹奖励给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较好的乡镇政府。待乡镇政府完成整改后,再解除该行政村的限制补助资金使用用途、冻结补助资金措施。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管理

第十条  县林业局、财政局于每年6月15日前,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属于直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拨付给国有单位。

第十三条  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进行普查、界定、分类和登记,并按照制式表格(包含集体、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登记造册,上报县林业局。根据乡镇上报核对准确无误的补助信息,县林业局将资金拨付到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林权权利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按以下途径拨付:

(一)个人管护补助资金拨付。涉及补偿给个人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林业局账户,县林业局根据乡镇上报的资金明细表通过财政涉农“一卡通”发放给承包户及林农个人账户。涉及集体所有、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经营的,集体所有、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给个人的责任山、林木补助资金由县林业局发放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比例(协议)发放到个人。

(二)农村集体管护补助资金拨付。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林业局账户,县林业局根据乡镇上报的资金明细表拨付到农村集体账户。

(三)乡镇政府1元/亩管护费,由县林业局依据检查验收结果,据实直接拨付到乡镇政府账户。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要分别建立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和农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要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乡镇、农村集体和专职管护人员(森林消防员)签订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与本单位管护人员、农村集体与村级管护人员签订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样式由县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根据核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面积,由县林业局组织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和征占用情况每年验收一次。验收合格后,按年度分两次下拨补助资金。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力,致使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面积减少以及不达标的,将调减相应面积数量,并扣发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国有单位、乡镇、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以及承担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国有单位、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细则是我县规范和监督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唯一依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本细则擅自制定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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