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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体裁分类:青政办  文号:青政办字〔2024〕5号  索引号:zfb/1720162254515

青政字〔20245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都阳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坚决有力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部署要求,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坚持打击违法与完善机制相结合,坚持严肃查处与严密制度相结合,从7月起至10月中旬结束,利用百天时间,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采矿案件,打击惩治一批违法分子,修复治理一批非法矿山(矿点),确保应关闭取缔的立即关闭取缔,应立案查处的及时立案查处,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做到“三全面一清零”,即:无证非法采矿问题全面遏制,持证矿山违法违规开采问题全面查处,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全面清理,实现全县非法采矿问题动态清零。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问题。对私挖乱采矿产资源,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擅自进入他人矿区内采矿,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全面遏制。

(二)坚决打击持证矿山非法采矿问题。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共生、伴生矿除外)、矿区范围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从严查处。对正在办理延续手续、已关闭和长期停工停产的矿山加强监管,落实驻矿盯守和定期巡查责任,防止发生违法行为。

(三)坚决打击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重点核查经批准备案的生态环境治理、安全隐患治理、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清理固废、设施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采矿问题全面清理,依法从严查处。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专项行动从即日开始,不划阶段、不分环节,坚持边摸排、边整治、边验收、边巩固,把排查摸底、全面整治、核查验收、建章立制贯通起来,一体推进、一体落实,确保攻坚行动在短时间内取得突出成效。10月上旬,召开全县总结大会。

(一)排查摸底。围绕排查重点,逐乡镇、逐山沟全覆盖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逐级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逐级签字上报。一是迅速展开“拉网式”摸排。对无证非法采矿,由乡镇、村两级落实巡查监管责任,每周不少于1次对责任区域全覆盖排查。对持证矿山,由县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全面排查。对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列出项目清单,逐一实地核查,重点查清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超出范围采挖矿产资源、是否擅自出售矿产资源等。二是及时核查违法线索。多渠道收集违法线索,对“开山、动土、挖坑”动用矿产资源的疑似违法图斑及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梳理,由县资源规划局联合属地乡镇组织实地核查。三是分类建立清单台账。以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平台为依托,经属地乡镇核查,县资源规划局复查后,由县资源规划局将线索核查情况,按照不同分类,全部录入平台,形成完整清单台账,实现数据共享、全过程全链条闭环式监督。

(二)全面整治。对纳入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平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治,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依法依规依程序全部处置到位。

1.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各乡镇是本次专项行动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经查明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擅自进入他人矿区内采矿,以及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等无证非法采矿问题依法立案查处。对处罚到位的违法采矿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取缔到位,及时进行矿山环境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从事非法采矿的采掘加工设施(设备)、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由执法单位查封扣押,依法处置。对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无证矿山(点),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2.全面查处持证矿山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县资源规划局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①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和持勘查许可证实施采矿的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②对持证矿山越界采矿,特别是多次越界开采屡禁不止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③对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④对关闭矿山,由县级政府发布矿山关闭公告,及时报请原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共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关闭到位;⑤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3.全面清理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行为。对以矿山修复、安全隐患治理、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土地整治、土地平整等为名私挖乱采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对施工单位严肃查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处置矿产资源的,汇报后提级办理。

在专项行动中,对发现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检查验收。各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将非法采矿问题查处整治到位,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县资源规划局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健全完善联席会议等制度,逐级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责任,成立工作专班,以省厅行动方案为基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紧扣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建立常态宣传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违法采矿现场关停取缔、警示约谈问责等活动公开报道,形成有效震慑。要拓宽举报渠道,规范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举报线索的研判和梳理,对有效的举报问题线索,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违法采矿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罚没款数额的10%以内实施奖励措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努力营造全民共同防范打击私挖滥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调度督导。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县级领导要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重点区域包联工作方案要求,不定时到所包乡镇督导检查打击盗采情况;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从实抓好重点区域包联各项工作。实行“日查日报”制度,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日向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按要求填报《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清单》《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整改清单》,专项行动结束时填报《非法采矿排查问题整改汇总表》,撰写专项行动总结,报表及总结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资源规划局(联系人:王海斌  电话:13383652688),由县资源规划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四)严肃追责问责。百日攻坚行动期间,由于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失职失责等导致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问题的,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①对执法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大案小查等问题,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②对无证非法采矿问题,本辖区内发生1起,追究乡镇分管领导责任;发生2起以上,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③对持证矿山非法采矿问题,本辖区内发生1起,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发生2起以上,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④对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发生1起,追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发生2起以上,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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